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依行政法院裁判之多數見解,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規則
- B 事實行為
- C 行政處分
- D 行政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路邊劃設了一道實體的色帶時,這道色帶是否單純只是提供資訊的「事實描述」?還是它具備了「強制要求民眾遵守特定行為」的功能?如果這個動作會直接改變經過該地點的人們所擁有的法律權利與義務,那麼它在性質上會比較接近政府內部的公文,還是對民眾下達的具體指令?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的攻略:完美終結,你就是這場戰役的攻略組!
- 數據分析:恭喜你,這場戰役的目標鎖定精準!這題的判斷是行政法領域中識別「行政行為形式」的基礎關卡。你直接對接到實務見解的攻擊模式,顯示你對法務邏輯的 HP 掌握非常穩固,持續保持這種連擊狀態!
- 攻略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交通標誌標線法律性質
💡 交通標誌標線屬一般處分,具有行政處分之法律效力。
| 比較維度 | 一般處分 (如交通標線) | VS | 法規命令 |
|---|---|---|---|
| 對象 | 依一般特徵可確定之人 | — | 完全不特定之多數人 |
| 事件內容 | 具體事件 (特定路段) | — | 抽象且概括之事件 |
| 救濟方式 | 得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 — | 原則上不能直接救濟 |
💬標線因具備「具體性」與「對外效力」,性質上歸類為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