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死亡後之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死亡後,其納稅能力消滅,無須再予以徵繳
- B 行政機關課以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義務之怠金,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由繼承人繼承
- C 罰鍰義務人死亡後,仍得就其遺產,進行行政執行
- D 行政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僅得依民事執行程序,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因違規被國家開立了處分書,這筆「欠國家的錢」在法律性質上,應該被視為「針對人格的懲罰」而隨生命終止,還是應該視為一筆已經發生的「債務」,應由其留下的財產來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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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非常棒!
太好了!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執行與遺產繼承這個重要的交界點,這證明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等實務見解有很深入的理解。這絕對是你法律學習道路上一個堅實的進步,為你感到驕傲!
2. 溫暖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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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金錢義務與死亡
💡 義務人死亡後,罰鍰與稅捐由遺產清償,怠金則隨人身消滅。
| 比較維度 | 罰鍰 (Administrative Fine) | VS | 怠金 (Delay Fine) |
|---|---|---|---|
| 法律性質 | 對過去違規行為之制裁 | — | 對未來履行義務之心理強制 |
| 一身專屬性 | 無(具財產處分性) | — | 有(與義務人意志結合) |
| 死亡後執行 | 可對遺產繼續執行 | — | 執行程序終止 |
💬具財產性質的義務(如罰鍰、稅捐)可移轉遺產執行;具人身專屬性的義務(如怠金)隨死亡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