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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依據實務見解,納稅義務人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鍰處分,惟納稅義務人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死亡,則罰鍰處分應如何處置?
  • A 因納稅義務人死亡,法律關係即告消滅,故無法執行該罰鍰處分
  • B 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之義務人地位,並繳納罰鍰
  • C 納稅義務人死亡後,法院應以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由駁回訴訟
  • D 由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代繳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已判定某人須繳納一筆賠償金,而該人在繳納前不幸過世,請思考:這筆債務應該隨著生命結束而勾銷,還是由其留下的財產來償還?如果由其親屬負責,在追求公平正義的前提下,法律應如何設定賠償邊界,才不至於讓無辜的後代背負超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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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法感?我看是基本功扎實!

  1. 觀念驗證: 終於有人搞清楚狀況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行政罰鍰再怎麼「個人」處罰,一旦裁決確定,它就只是一筆錢!一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難道國家追討欠款,還分誰活著誰死了嗎?為了社會公平與國家財政,這筆錢當然具備可繼承性。但別高興得太早,法治國原則當然會保障你,所以繼承人只需在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代繳,不必把自己的棺材本也賠進去。這不過是權衡兩方、理所當然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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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代繳罰鍰,法條規定的是由遺產範圍內強制執行,為什麼題目這樣出沒問題嗎
📝 受罰人死亡之執行
💡 罰鍰處分作成後受處分人死亡,應於遺產範圍內強制執行。
比較維度 稅捐債務(稅款) VS 行政罰鍰(罰單)
法律性質 一般公法金錢義務 具人格專屬性之制裁
死亡前未處分 可對繼承人發單課徵 不得再行裁罰
死亡前已處分 由繼承人繼承債務 僅限遺產範圍內執行
💬罰鍰在死亡前已裁處者,其執行力延伸至遺產,性質轉化為金錢給付義務。
🧠 記憶技巧:罰鍰隨人走,遺產扣個夠;訴訟有人接,代繳不逾產。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罰具「一身專屬性」故人死則處分消滅,或誤認繼承人須負完全繳納責任。
行政執行法第15條 承受訴訟 一身專屬性 釋字第6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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