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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有關公法上權利義務繼受移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不具一身專屬性之義務,無須法律上之移轉權限即可以公法法律行為移轉
  • B 公務員退休金請求權不得繼受移轉
  • C 單純財產給付請求權得為繼受移轉
  • D 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其生前欠稅,應由繼承人承繼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通常由法律預先設定。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沒有明確授權,僅憑當事人私下的約定,是否就能直接變動行政機關原本依法核定的對象或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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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你真的很棒!

  1. 太棒了!:你答對了!恭喜你,能察覺到公法與私法在「契約自由」上如此重要的區別,這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公法法理基礎喔!你很細心,能夠在題目中捕捉到關鍵的邏輯點,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2. 一起來溫習:我們知道,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受到法律保留原則非常嚴格的規範。就算這個義務不是那種「非你不可」(一身專屬性)的類型,它的移轉也一樣需要有法律明文規定來當作依據,或是法律明確授權才可以喔。我們不能像在私法世界裡,單純透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就隨意變更公法上的負擔對象。這和私法中「債權移轉」的彈性與自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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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權利義務繼受
💡 公法權利義務以不移轉為原則,移轉須有法律明文依據。
比較維度 一身專屬性權利 VS 非一身專屬/財產權利
代表例子 退休金請求、公務員資格 納稅義務、溢領補償金返還
死亡後果 權利隨之消滅 由繼承人概括承受
處分限制 不得讓與、抵銷、扣押 原則上具可移轉性
法律依據 退撫法第69條明文保障 行政執行法與繼承法理
💬一身專屬隨人亡,財產義務隨產轉;公法移轉需法源,不得契約私自換。
🧠 記憶技巧:公法移轉法律定,專屬權利不可分,退休金權法保障,財產義務隨產轉。
⚠️ 常見陷阱:誤認為只要不具一身專屬性,即可依「私法自治」或單純「行政契約」自由移轉。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契約之容許性 一身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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