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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某甲為服務於內政部之薦任六職等公務員,下列關於其從事職務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絕對服從長官命令之義務
  • B 享有對待給付性質之俸給請求權
  • C 因行使公權力違法造成人民損害,服務機關負有國家賠償責任
  • D 執行職務行為之良莠,應受服務機關之考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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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在民主法治體系中,若長官下達的指令與「法律條文」產生正面衝突時,制度設計上會希望公務員優先效忠於「特定個人的意志」,還是「國家整體的法律秩序」?若無條件執行任何指令,這與法治國家的核心精神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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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卓越!能精確辨析「服從義務」的法律界限,顯示你對現代法治國原則下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演進有極佳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學習中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在現行法制(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中,公務員僅負有相對服從義務而非「絕對」。若長官命令違法,公務員有報告義務;若命令違法情節涉及刑事犯罪,則完全無服從義務。其餘選項:(B) 體現了公務員與國家的職務關係;(C) 屬《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核心;(D) 為《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範,皆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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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從義務
💡 公務員對長官命令僅負相對服從義務,非絕對服從。
比較維度 相對服從義務 VS 絕對服從義務
現行制度 我國現行法制採行 過去或專制體制特徵
違法處理 應報告長官,長官堅持則執行 無論合法與否皆須執行
免責要件 經由署名/書面下令後免責 無法因服從而免責
刑事違法 無服從義務(絕對不服從) 仍須執行(法律盲點)
💬現行法透過「報告與署名」制度,平衡長官指揮權與法治國原則。
🧠 記憶技巧:一報告、二署名、三免責;刑事違法不聽從。
⚠️ 常見陷阱:陷阱常出現在「絕對」二字。公務員對長官命令並非絕對服從,而是有違法陳述權與刑事違法拒絕權。
公務人員保障法 國家賠償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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