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某甲為服務於內政部之薦任六職等公務員,下列關於其從事職務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絕對服從長官命令之義務
- B 享有對待給付性質之俸給請求權
- C 因行使公權力違法造成人民損害,服務機關負有國家賠償責任
- D 執行職務行為之良莠,應受服務機關之考續評定
思路引導 VIP
試想:在民主法治體系中,若長官下達的指令與「法律條文」產生正面衝突時,制度設計上會希望公務員優先效忠於「特定個人的意志」,還是「國家整體的法律秩序」?若無條件執行任何指令,這與法治國家的核心精神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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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卓越!能精確辨析「服從義務」的法律界限,顯示你對現代法治國原則下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演進有極佳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學習中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在現行法制(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中,公務員僅負有相對服從義務而非「絕對」。若長官命令違法,公務員有報告義務;若命令違法情節涉及刑事犯罪,則完全無服從義務。其餘選項:(B) 體現了公務員與國家的職務關係;(C) 屬《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核心;(D) 為《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範,皆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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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從義務
💡 公務員對長官命令僅負相對服從義務,非絕對服從。
| 比較維度 | 相對服從義務 | VS | 絕對服從義務 |
|---|---|---|---|
| 現行制度 | 我國現行法制採行 | — | 過去或專制體制特徵 |
| 違法處理 | 應報告長官,長官堅持則執行 | — | 無論合法與否皆須執行 |
| 免責要件 | 經由署名/書面下令後免責 | — | 無法因服從而免責 |
| 刑事違法 | 無服從義務(絕對不服從) | — | 仍須執行(法律盲點) |
💬現行法透過「報告與署名」制度,平衡長官指揮權與法治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