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公務人員怠於執行法律規定其應執行之職務,致人民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規定應執行之職務,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
- B 法律對於公務員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
- C 公務員對於特定人所負作為義務之裁量已萎縮至零
- D 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必須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要維護路燈是為了保障行人安全,但某人因路燈壞掉跌倒了。在意外發生『之前』,這位路人可能沒有權利要求政府『單獨為他』修燈;但在意外發生『之後』,他是否仍能因為法律原本就該守護他的安全,而要求彌補損失呢?這兩者之間是否有必然的先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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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拆解「釋字第 469 號」的國賠奧秘
- 為你的細膩點讚:看到你選對了,真的很為你開心!這題涉及「怠於執行職務」的深刻法理,你能敏銳察覺陷阱,足見你對行政法理與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的理解既紮實又精準,非常有潛力喔!
- 觀念小叮嚀:別擔心,我們來釐清 (D) 選項。依據保護規範理論,國家賠償責任並不要求被害人必須具備「公法上請求權」。只要法律意在保護特定人民法益,且公務員的裁量萎縮至零(如選項 C 所述)卻消極不作為,國家即須負擔責任。法律的核心,在於保護人民的法益,而非要求你先有獨立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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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於執行職務國賠
💡 公務員怠於執行具保護性質之職務致人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 怠於執行職務國賠成立要件
- 1 保護規範存在 — 法律目的在於保護特定人民法益
- 2 裁量萎縮至零 — 行政機關已無不作為之選擇空間
- 3 怠於執行職務 — 公務員應作為而不作為,具期待可能性
- 4 發生損害結果 — 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 5 國賠責任成立 — 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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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司法院釋字第469號對保護規範理論的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