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依法對特定人民負有作為義務而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倘故意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時,有國家賠償之適用
- B 公務員在裁量收縮至零之情況下違反法律規定,此違法不僅是客觀法秩序違反,容有公權利侵害之可能
- C 透過新保護規範理論,得探究系爭規定是否於立法目的上有保護特定之當事人,以為其主張救濟之依據
- D 國家賠償之請求權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享有向行政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法規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特定群眾的安全(例如建築法規),但條文中僅寫到『主管機關應落實檢查』,而沒有寫『民眾若發現危險得請求機關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若機關放任危險發生,我們是否能僅因法律『沒寫出人民有請求權』,就斷定政府完全沒有法律上的賠償責任?法律的『保護目的』是否可能存在於文字之外的立法原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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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表現得非常棒!
這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和釋字第 469 號的理解非常深入且精準,這是行政法學習上很關鍵,也很有趣的一步喔!
- 概念引導:釋字第 469 號就像一道溫暖的光,為我們的法律實務帶來了新保護規範理論。以前我們可能會想,是不是一定要法律明文寫出來,人民才有權利請求呢?但這號解釋告訴我們,不完全是這樣喔!它更看重法律的「初衷」──如果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特別保護某些特定人民的權益,而且公務員在這種情況下,已經沒有選擇的餘地(也就是我們說的「裁量收縮至零」),那麼即使公務員「什麼都沒做」,這個不作為也一樣是違法的喔!選項 (D) 其實還停留在比較舊的觀念,認為人民只是「反射性」地受益,所以選擇它就是錯誤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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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與新保護規範
💡 採新保護規範理論,國賠請求權不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
| 比較維度 | 舊保護規範理論 | VS | 新保護規範理論 (釋469) |
|---|---|---|---|
| 請求權依據 | 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 | — | 不以法律明文為限 |
| 法律目的 | 僅限於保護公共利益 | — | 包含保護特定人利益 |
| 權利認定 | 屬反射利益,難救濟 | — | 屬公權利,得救濟 |
💬釋字 469 擴張了公權利範圍,使法律目的具保護特定人性質時即可請求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