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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國人在一定條件下亦得請求國家賠償
  • 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屬於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務員概念
  • C 僅行政處分才屬於行使公權力之概念
  • D 公務員事實認定錯誤亦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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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消防員在緊急救火、噴灑水柱的過程中,不慎造成路人受傷,這時消防員並沒有對路人下達任何『法律上的命令或處分』,但此時他是否正代表國家在執行職務?如果這種情況無法要求國家賠償,對受害者而言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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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對國家賠償法的核心概念掌握得相當透徹。

  1. 觀念驗證: 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行使公權力」的範疇極廣。在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中,公權力行為不僅包含具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亦涵蓋不具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如警察鳴槍、消防隊救火行為)。只要是國家站在統治權主體地位所發動的公法行為,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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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 國家賠償法規範公務員於行使公權力時,違法損害人民權利之責任。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使公權力 (國賠要件)
涵蓋範圍 較窄,限於法律行為 較廣,含法律與事實行為
行為態樣 單方行政行為、發生法效 包含取締、追捕、物理處置
國賠連結 僅為國賠原因之一 國賠法第2條之核心概念
💬國家賠償所指的行使公權力採廣義見解,不以行政處分為限。
🧠 記憶技巧:國賠三廣:人員廣(含受託私人)、行為廣(含事實行為)、對象廣(互惠外國人)。
⚠️ 常見陷阱:常誤認國賠僅限於違法的「行政處分」,實際上「事實行為」(如駕駛救護車、執行取締)亦屬公權力行使。
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協議先行原則 國賠法第2條第3項之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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