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國人在一定條件下亦得請求國家賠償
- 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屬於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務員概念
- C 僅行政處分才屬於行使公權力之概念
- D 公務員事實認定錯誤亦屬違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消防員在緊急救火、噴灑水柱的過程中,不慎造成路人受傷,這時消防員並沒有對路人下達任何『法律上的命令或處分』,但此時他是否正代表國家在執行職務?如果這種情況無法要求國家賠償,對受害者而言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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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對國家賠償法的核心概念掌握得相當透徹。
- 觀念驗證: 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行使公權力」的範疇極廣。在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中,公權力行為不僅包含具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亦涵蓋不具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如警察鳴槍、消防隊救火行為)。只要是國家站在統治權主體地位所發動的公法行為,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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