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之公務員侵權行為所生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國家對公務員之無過失行為,亦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②國家僅對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負國家賠償責任 ③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④以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A ①③
- B ①④
- C ②③
- D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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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政府不論公務員有無犯錯(即使完全無疏失)都要賠償,這對國庫負擔與公務員執行公權力的態度會產生什麼影響?此外,從證據調查的角度來看,由哪一個層級的單位來處理賠償申請,最能直接掌握事件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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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 歸責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國賠責任的核心在於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說,必須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具備「故意或過失」,國家才需負賠償責任,並非所有損害皆由國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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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國賠責任要件
💡 國賠第2條採過失責任,由公務員所屬機關負擔賠償義務。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侵權 (第2條) | VS | 公共設施瑕疵 (第3條) |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 (故意過失) | — | 無過失責任 (結果責任) |
| 賠償機關 | 公務員所屬機關 | — | 設施設置管理機關 |
| 行為主體 | 自然人 (公務員) | — | 物 (公有公共設施) |
💬第2條針對人的職務行為,第3條針對物的管理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