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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國家賠償法有關時效或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上級機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上級機關如自被請求之日起逾 20 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 其為賠償義務機關
  • B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之求償權,原則上自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因 2 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賠償義務機關因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而負賠償責任時,對有應負責任之人之求償權,自支付賠 償金之日起,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賠償義務機關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之日起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者,請求權人得逕行提起損害賠 償之訴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先行賠償給受害者後,再回頭向「真正該負責的人」請求返還這筆錢時,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對於「對人的求償」與「對設施瑕疵責任人的求償」,在時效長度的設計上,通常會傾向於「設定一致的期限」還是「刻意區分長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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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國家賠償法中細微的時效差異,這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且細心,請繼續保持這種專業的學習態度!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求償權的時效。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以及對於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應負責任者,其求償權時效皆為自支付賠償金之日起「2 年」。選項 (C) 誤植為 1 年,故為錯誤。其余選項 (A)20日、(B)2年、(D)30日皆符合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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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法時效與期間
💡 掌握國賠請求程序、起訴門檻及求償權之法定期間。
比較維度 程序性期間 (協議/確定) VS 實體性時效 (求償權)
法源依據 國賠法第9、11條 國賠法第8條第2項
法定期間 20日 / 30日 / 60日 2年
起算時點 請求之日或協議日 支付賠償金/回復原狀日
法律效果 取得訴訟權或確定機關 請求權消滅
💬程序期間多以「日」計,求償權時效固定為「2年」,不可與1年或5年混淆。
🧠 記憶技巧:確定20、協議30、不成60、求償兩年、主二客五
⚠️ 常見陷阱:容易將求償權時效(2年)誤記為1年,或將協議不成立之起訴期間(60日)與不開始協議之期間(30日)混淆。
協議前置主義 公務員求償責任 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 行政訴訟法附帶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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