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何時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A 賠償請求權人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
- B 賠償請求權人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自請求之日起逾 20 日不開始協議
- C 賠償請求權人提出請求,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30 日協議不成立
- D 賠償請求權人提出請求,自請求之日起逾 30 日協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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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請求人向政府要求國賠時,法律為了節省司法資源,設定了一個「先談判、後訴訟」的門檻。請你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已經明確書面表態「不予賠償」,此時對於請求人而言,法律還有必要強迫他繼續等待或進行毫無共識的協商,才能讓他向法院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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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精準掌握了國賠訴訟中的協議先行原則。這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與訴訟救濟的銜接點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中是極其重要的程序前提。
- 觀念驗證: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前提是「協議不遂」。法規明定三種情形:機關拒絕賠償、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選項 (A) 完全符合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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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訴訟提起要件
💡 國賠採協議先行原則,協議不成或機關拒絕方得提起訴訟。
🔗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鏈
- 1 書面請求 — 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賠償請求
- 2 先行協議 — 機關應與請求人進行協議
- 3 法定起訴事由 — 拒絕、30日不協議、60日協議不成
- 4 提起訴訟 — 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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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國賠訴訟目前由民事法院管轄,而非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