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請求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賠償義務機關於接獲人民賠償請求時,應即進行協議程序
- B 國家賠償之請求得以言詞提出
- C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並得作為執行名義對賠償義務機關強制執行
- D 國家賠償之請求權,自損害發生起,逾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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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在接到民眾請求後,必須啟動嚴謹的『協議』或『補償』程序時,為了確保雙方對賠償事由、請求金額與日期有明確且可供查證的依據,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請求人採取何種表達方式,才最能避免空口無憑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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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請求程序
💡 國賠請求採「書面要式」與「協議先行」原則。
🔗 國家賠償法定請求流程
- 1 書面提出請求 — 依國賠法第10條,須向賠償義務機關遞送書面。
- 2 強制協議程序 — 機關收件後應即協議,此為提起訴訟之前置必要程序。
- 3 達成協議 — 作成協議書,該文書可作為執行名義逕行強制執行。
- 4 協議不成立/逾期 — 若協議不成立或機關逾期不協議,方得提起國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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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國賠訴訟之管轄法院為普通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