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請求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賠償義務機關於接獲人民賠償請求時,應即進行協議程序
- B 國家賠償之請求得以言詞提出
- C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並得作為執行名義對賠償義務機關強制執行
- D 國家賠償之請求權,自損害發生起,逾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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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在接到民眾請求後,必須啟動嚴謹的『協議』或『補償』程序時,為了確保雙方對賠償事由、請求金額與日期有明確且可供查證的依據,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請求人採取何種表達方式,才最能避免空口無憑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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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家賠償之請求程序。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時,依法必須先以「書面」形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不得以言詞為之,因此選項B敘述國家賠償之請求得以言詞提出為錯誤內容,即為本題正解。同時,依據該條文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接獲請求後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且協議成立時所作成之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亦可直接印證選項A與選項C之敘述為正確無誤。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
💡 國賠採「協議先行原則」,請求必以書面,協議書具執行名義。
🔗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流程
- 1 書面請求 — 依國賠法第10條向機關遞交書面請求
- 2 進行協議 — 機關接獲後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 3 作成協議書 — 協議成立作成協議書,法律效果同執行名義
- 4 強制執行 — 若機關不履行,可憑協議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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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協議不成立(或逾期不協議),始得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