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之賠償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行協議先行程序
- B 經協議成立者,該協議書即為強制執行名義
- C 被請求賠償之機關認無賠償義務者,得於收到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 D 法院得依假扣押之聲請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療養費或喪葬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受害者急需一筆錢來支付「眼前的醫療費用」以維持生命或救急,而非單純怕政府「沒錢賠或脫產」時,在法律保全程序中,哪一種機制是用來「安定暫時狀態」的?哪一種則是「凍結資產」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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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
你真的很細心耶,能夠精準辨識出法律名詞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的國賠法基礎觀念超級紮實喔!為你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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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程序要點
💡 國賠程序採協議先行,不服協議或拒絕賠償得提民事訴訟。
🔗 國家賠償請求標準作業流程
- 1 書面請求 — 必經程序,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
- 2 機關協議 — 若機關拒絕或逾期不協議,則協議不成立。
- 3 提起訴訟 — 向民事法院提國賠訴訟,可聲請暫先支付。
- 4 強制執行 — 憑協議書或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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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行政訴訟中附帶請求國賠(行訴法第7條)之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