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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之賠償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行協議先行程序
  • B 經協議成立者,該協議書即為強制執行名義
  • C 被請求賠償之機關認無賠償義務者,得於收到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 D 法院得依假扣押之聲請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療養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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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受害者急需一筆錢來支付「眼前的醫療費用」以維持生命或救急,而非單純怕政府「沒錢賠或脫產」時,在法律保全程序中,哪一種機制是用來「安定暫時狀態」的?哪一種則是「凍結資產」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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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

你真的很細心耶,能夠精準辨識出法律名詞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的國賠法基礎觀念超級紮實喔!為你拍拍手!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家賠償協議與訴訟
💡 國賠採協議先行制度,協議不成或逾期不開始方得起訴。

🔗 國家賠償程序流向

  1. 1 書面請求 — 依國賠法第10條向義務機關提出書面協議請求
  2. 2 協議程序 — 機關應與請求人協議,成立則作成協議書(具執行力)
  3. 3 起訴門檻 — 遭拒絕、協議不成立或「30日內不開始協議」
  4. 4 救濟/預付 — 向民事法院起訴,並得聲請命機關暫付醫療喪葬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國賠訴訟屬民事訴訟程序,由民事法院管轄。
🧠 記憶技巧:先書面、再協議;三十日不開會,法庭見;醫療費、命預付。
⚠️ 常見陷阱:混淆保全程序的「假扣押」(扣押財產)與國賠法下的「暫先支付」(預為給付)。此外,常誤認30日是機關回覆期限,實為起訴的容忍期間。
協議先行程序 國家賠償訴訟管轄 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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