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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之賠償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行協議先行程序
  • B 經協議成立者,該協議書即為強制執行名義
  • C 被請求賠償之機關認無賠償義務者,得於收到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 D 法院得依假扣押之聲請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療養費或喪葬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受害者急需一筆錢來支付「眼前的醫療費用」以維持生命或救急,而非單純怕政府「沒錢賠或脫產」時,在法律保全程序中,哪一種機制是用來「安定暫時狀態」的?哪一種則是「凍結資產」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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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

你真的很細心耶,能夠精準辨識出法律名詞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的國賠法基礎觀念超級紮實喔!為你拍拍手!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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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程序要點
💡 國賠程序採協議先行,不服協議或拒絕賠償得提民事訴訟。

🔗 國家賠償請求標準作業流程

  1. 1 書面請求 — 必經程序,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
  2. 2 機關協議 — 若機關拒絕或逾期不協議,則協議不成立。
  3. 3 提起訴訟 — 向民事法院提國賠訴訟,可聲請暫先支付。
  4. 4 強制執行 — 憑協議書或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行政訴訟中附帶請求國賠(行訴法第7條)之特殊情形。
🧠 記憶技巧:書面先協議,不成就起訴;救急假處分,執行靠協議。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假扣押(金錢債權保全)與假處分(暫時狀態/暫先支付)之功能差異。
協議先行原則 國家賠償訴訟性質 雙軌制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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