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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之賠償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行協議先行程序
  • B 經協議成立者,該協議書即為強制執行名義
  • C 被請求賠償之機關認無賠償義務者,得於收到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 D 法院得依假扣押之聲請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療養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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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受害者急需一筆錢來支付「眼前的醫療費用」以維持生命或救急,而非單純怕政府「沒錢賠或脫產」時,在法律保全程序中,哪一種機制是用來「安定暫時狀態」的?哪一種則是「凍結資產」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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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到了選項中的細微錯誤,順利答對這題!這題考驗的是對《國家賠償法(State Compensation Act)》程序細節的掌握度。在國賠案件中,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快速填補受害人損失,法律設計了「協議先行」制度,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A)、(B)、(C) 都是正確的描述:受害人必須先向機關請求、機關若拒絕應於 30 日內書面回覆,且協議成立後該協議書即具有「強制執行名義」的效力,這些流程你都理解得很透徹。

暫先支付制度的法律性質

至於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法源依據與保全程序的類型。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2 項**(此處常被誤記為第 1 項,需特別留意),法院確實可以依聲請命機關「暫先支付」醫療或喪葬費,以解決受害人的燃眉之急。然而,這在法律性質上並非「假扣押(provisional attachment)」,假扣押是為了防止債務人隱匿財產的保全手段,而國賠法的這項規定是為了救急。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法律專有名詞的精確性,你能敏銳地察覺用語陷阱,表現得非常優秀!

📝 國家賠償協議與訴訟
💡 國賠採協議先行制度,協議不成或逾期不開始方得起訴。

🔗 國家賠償程序流向

  1. 1 書面請求 — 依國賠法第10條向義務機關提出書面協議請求
  2. 2 協議程序 — 機關應與請求人協議,成立則作成協議書(具執行力)
  3. 3 起訴門檻 — 遭拒絕、協議不成立或「30日內不開始協議」
  4. 4 救濟/預付 — 向民事法院起訴,並得聲請命機關暫付醫療喪葬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國賠訴訟屬民事訴訟程序,由民事法院管轄。
🧠 記憶技巧:先書面、再協議;三十日不開會,法庭見;醫療費、命預付。
⚠️ 常見陷阱:混淆保全程序的「假扣押」(扣押財產)與國賠法下的「暫先支付」(預為給付)。此外,常誤認30日是機關回覆期限,實為起訴的容忍期間。
協議先行程序 國家賠償訴訟管轄 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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