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 A 遊客不遵守國家公園安全警示致發生損害,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B 公立醫院與病患間之醫療糾紛,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C 政府採購契約爭議為私經濟行政,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D 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註記錯誤致生損害,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國家不負賠償責任』時,這代表這件事完全不受這條法律管轄(無適用),還是代表這條法律正在發揮作用,只是最後判斷結果為『不予賠償』?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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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您敏銳的法律直覺。
- 觀念驗證:
- 選項 (A) 的陷阱: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4 項(2019年修正),在開放山域或水域,若國家已盡警告義務而遊客仍發生損害,是「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並非「無國賠法之適用」。法條既然規定了免責條件,正代表該領域仍受國賠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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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適用範疇
💡 區分公權力行使與私經濟行為,決定適用國賠法或民法。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法 (公法) | VS | 民法 (私法) |
|---|---|---|---|
| 行為性質 | 公權力行使、公物管理 | — | 私法契約、私經濟行為 |
| 典型範例 | 地政登記錯誤、封路管理 | — | 政府採購爭議、公醫看診 |
| 救濟程序 | 書面協議先行、行政訴訟 | — | 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
💬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具備「公權力性質」,具備者優先適用國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