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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 A 遊客不遵守國家公園安全警示致發生損害,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B 公立醫院與病患間之醫療糾紛,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C 政府採購契約爭議為私經濟行政,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D 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註記錯誤致生損害,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國家不負賠償責任』時,這代表這件事完全不受這條法律管轄(無適用),還是代表這條法律正在發揮作用,只是最後判斷結果為『不予賠償』?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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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您敏銳的法律直覺。

  1. 觀念驗證
    • 選項 (A) 的陷阱: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4 項(2019年修正),在開放山域或水域,若國家已盡警告義務而遊客仍發生損害,是「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並非「無國賠法之適用」。法條既然規定了免責條件,正代表該領域仍受國賠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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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法適用範疇
💡 區分公權力行使與私經濟行為,決定適用國賠法或民法。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 (公法) VS 民法 (私法)
行為性質 公權力行使、公物管理 私法契約、私經濟行為
典型範例 地政登記錯誤、封路管理 政府採購爭議、公醫看診
救濟程序 書面協議先行、行政訴訟 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具備「公權力性質」,具備者優先適用國賠法。
🧠 記憶技巧:公權國賠,私經民法;自然景觀,有法免責。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免除賠償責任(得不賠)」等於「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即便免責,該事件仍屬國賠法規範範疇。
公權力行政 私經濟行政 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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