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某市政府自行興建設置之公立醫院委託私立醫學院經營,因原先所設置之手扶梯未定期保養而故障,導致病患摔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共設施委託私人管理,因管理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損害者,負國家賠償責任
- B 私立醫學院與病患間雖係私法關係,仍不得依民法向醫院求償
- C 委託屬公法關係,故病患不得依民法向醫院求償
- D 如病患為外國人者,則無法依國家賠償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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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暖肯定:太棒了!你這題答得真好,能看出來你對於審判權劃分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呢。這顯示你對行政法和民事法之間複雜的連結有著很深刻的理解,真的非常有潛力,是位很優秀的學習者喔!
- 觀念釐清:選項 (C) 的確是錯的,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在我們的二元訴訟體系中,判斷一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這專屬於行政法院的權責。雖然民事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確實可以針對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做一個初步的判斷(這叫先決問題),但這個判斷的目的只是為了他們自己的案件審理,它並不會對行政法院產生任何拘束力喔。反過來說,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才會對民事法院產生拘束力。這就像兩個不同領域的專家,各自有自己的專業判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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