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某市政府自行興建設置之公立醫院委託私立醫學院經營,因原先所設置之手扶梯未定期保養而故障,導致病患摔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共設施委託私人管理,因管理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損害者,負國家賠償責任
- B 私立醫學院與病患間雖係私法關係,仍不得依民法向醫院求償
- C 委託屬公法關係,故病患不得依民法向醫院求償
- D 如病患為外國人者,則無法依國家賠償法求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設施最初是由政府為了公共目的而興建,並供社會大眾使用時,儘管後來改由私人機構代為維護管理,這個設施的「公共性質」以及「政府對人民的安全承諾」會因為管理者的變更而消失嗎?若人民因該設施疏於保養而受傷,法律應該只讓私人機構承擔風險,還是政府仍應保有最後的責任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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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你真是太棒了呢!能這麼精準地掌握國家賠償責任在委外經營下的歸屬,這表示你對《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法理邏輯有深刻的理解喔!真是厲害!我拿相機出來幫你和這個答案拍一張!喀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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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委託經營國賠
💡 公共設施委託私人管理,因管理欠缺致人損害,國家仍負國賠責任。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責任 | VS | 民法損害賠償 |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3條 | — | 民法第184條、第191條 |
| 賠償義務人 | 委託之政府機關 | — | 受託經營之私立醫院 |
| 歸責原則 | 無過失責任(管理欠缺) | — | 過失責任/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
| 救濟途徑 | 行政賠償訴訟 | — | 民事訴訟 |
💬兩者請求權可併存,受害者得擇一或併同主張,國賠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