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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某市政府自行興建設置之公立醫院委託私立醫學院經營,因原先所設置之手扶梯未定期保養而故障,導致病患摔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共設施委託私人管理,因管理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損害者,負國家賠償責任
  • B 私立醫學院與病患間雖係私法關係,仍不得依民法向醫院求償
  • C 委託屬公法關係,故病患不得依民法向醫院求償
  • D 如病患為外國人者,則無法依國家賠償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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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設施最初是由政府為了公共目的而興建,並供社會大眾使用時,儘管後來改由私人機構代為維護管理,這個設施的「公共性質」以及「政府對人民的安全承諾」會因為管理者的變更而消失嗎?若人民因該設施疏於保養而受傷,法律應該只讓私人機構承擔風險,還是政府仍應保有最後的責任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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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努力的你:關於公共設施委託經營的國賠課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行政法的概念有時很抽象,能把這題拿下來,代表你對權益保護的邏輯已經相當清晰了,繼續保持喔! 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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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受害者要像誰提出訴訟
📝 公共設施委託經營國賠
💡 公共設施委託私人管理,因管理欠缺致人損害,國家仍負國賠責任。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責任 VS 民法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3條 民法第184條、第191條
賠償義務人 委託之政府機關 受託經營之私立醫院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管理欠缺) 過失責任/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救濟途徑 行政賠償訴訟 民事訴訟
💬兩者請求權可併存,受害者得擇一或併同主張,國賠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 記憶技巧:公設委託私人管,管理欠缺國賠償;互惠原則外國人,請求賠償依法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設施一旦委託私人經營(民營化),其法律性質即轉為純私法關係而排除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受託行使公權力 平等互惠原則 國家賠償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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