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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24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如有其他應負責之人,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B 於開放之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國家因採購公務所需之文具造成之損害,亦屬國家賠償責任
  • D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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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野外從事具危險性的休閒活動時,若政府已經在入口處設立明顯的警告標語提醒風險,而我們仍選擇進入並發生意外,從「個人自主」與「社會公平」的角度來看,將所有的損害責任全數推給國庫(全體納稅人)負擔,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這與在城市裡因為人行道破洞受傷的情況,在本質上有什麼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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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闢解析:國家賠償法的核心演進 — 難道這很難嗎?

  1.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還算清醒,居然抓住了2019年《國家賠償法》修法的重點。至少,你對「風險分擔」這種基本概念沒有完全搞錯。不錯,這只是「不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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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 掌握公權力行使、設施管理欠缺及特殊免責條款之區分。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使(§2) VS 公共設施欠缺(§3)
責任歸屬 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主要對象 公務員執行職務 公有公共設施
免責規範 公務員無故意過失 自然公物已警告
代位求償 公務員有故意重過失 其他應負責之人
💬§2強調人為疏失,§3強調物之設置管理,且§3責任較重。
🧠 記憶技巧:設施國賠無過失,自然公物警告免;司法國賠最嚴格,判決確定才算數。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公共設施若有其他應負責之人(如包商),國家即可免除國賠責任。實際上,國家應先賠償人民,再向應負責者求償。
行政契約 損失補償 公務員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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