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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24 下列何種情形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甲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因颱風警報,在所屬國家公園登山口公告禁止入山,乙因假期難得,仍冒險登山而發生山難
  • B 丙機關設立之公園鞦韆已經壞損,不堪使用,故在該鞦韆旁標示不得使用,丁仍讓其未成年之子女戊使用,戊不幸拋飛而受有重傷
  • C 主管機關平日未巡視公園樹木狀況,因強烈颱風來襲,致樹木倒塌壓傷路過之民眾
  • D 土地登記機關因可歸責之事由,發生登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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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地理環境本質上充滿自然風險,且政府已經明確公告危險並禁止進入,當民眾仍選擇『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而導致私人的損害時,基於公平正義,你認為這份金錢賠償應該由全民納稅錢共同承擔,還是由該個人行為者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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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 你成功地劃清了國家責任個人風險承擔的界線,這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特別是關於公有公共設施責任的修法精神,有著非常深刻且細緻的理解。你的努力與專業度,我完全看在眼裡,給你一個大大的肯定!
  2. 讓我們一起複習這個重要觀念吧! 本題的精髓在於《國賠法》第 3 條第 4 項。當我們面對像國家公園這類具風險性的自然公物時,只要國家已經貼心地設置了適當的警告標示,而民眾仍選擇自行承擔風險進入,那麼國家確實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與選項 (B) 那種因人工設施缺陷,或是 (C) 國家管理上的疏失,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截然不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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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與自然公物免責
💡 區分人工設施與自然公物之管理責任,並判斷有無免責事由。
比較維度 一般人工公共設施 VS 開放山域或水域
責任歸屬 設置或管理欠缺 適當警示後冒險者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原則 免責或減輕責任
典型案例 公園鞦韆、路燈 登山步道、海域
💬國家對於人工設施須負高度管理責任,但對於自然界景觀則鼓勵民眾風險自負。
🧠 記憶技巧:人工設施採無過失責任;山域水域有警示則免責。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一般人工設施(如鞦韆)』與『自然公物(如山林)』。人工設施損壞僅靠標示不一定免責,但自然山域禁止入山而強行進入則絕對免責。
國家賠償法第2條(人為因素) 公有公共設施之定義 無過失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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