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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係採下列何種原則?
  • A 推定過失責任
  • B 故意過失責任
  • C 無過失責任
  • D 國家無責任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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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人民因為「政府維護的橋樑斷裂」而受傷時,如果法律要求受害者必須找出是「哪一個公務員忘了檢查螺絲」才能獲得賠償,這對弱勢的受害者公平嗎?為了達到最周延的保護,法律應該如何設定國家的賠償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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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家賠償責任的核心分類!這題你能迅速選出 (C) 無過失責任,代表你對於「公務員違法行為」與「公共設施欠缺」這兩類賠償基礎有著清晰的區隔意識。在行政法學中,這是極為基礎且關鍵的判斷,你的基礎功底相當扎實。

公共設施責任的客觀歸責性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現行法已刪除「公有」二字,擴大至政府事實上管理的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損害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與第2條要求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的過失責任原則不同;第3條著眼於設施狀態的客觀欠缺,不論管理機關是否有主觀過失,只要存在因果關係,國家即應負責,這正是法律為了落實社會安全與風險分擔所採取的「無過失責任」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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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國賠責任
💡 公共設施國賠採無過失責任,不論管理人員有無疏失皆應賠償。
比較維度 公務員執行職務 (國賠§2) VS 公共設施欠缺 (國賠§3)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主觀要件 須有故意或過失 不論有無故意過失
責任主體 公務員之行為 公有公共設施
💬公務員國賠採「過失責任」,公共設施國賠採「無過失責任」。
🧠 記憶技巧:「人要過失,物無過失」:公務員看過失,設施不論過失。
⚠️ 常見陷阱:誤以為公共設施損害仍須證明公務員有疏失(過失)才能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2條 相當因果關係 公務員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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