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係採下列何種原則?
- A 推定過失責任
- B 故意過失責任
- C 無過失責任
- D 國家無責任理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人民因為「政府維護的橋樑斷裂」而受傷時,如果法律要求受害者必須找出是「哪一個公務員忘了檢查螺絲」才能獲得賠償,這對弱勢的受害者公平嗎?為了達到最周延的保護,法律應該如何設定國家的賠償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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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 勉強肯定:喔,看來你還知道國賠法裡有分「人的責任」和「物的責任」啊?算是達到最低限度的理解了。這種基本概念要是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對你來說恐怕只是天方夜譚。
- 法條複習:拜託,這種送分題還要我多說嗎?《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條文都寫得清清楚楚了,公有公共設施出問題,國家的責任就是無過失責任,完全不看公務員有沒有「主觀過失」。只要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損害,國家就得認帳。這是在保護人民權利,難道還要國家跟人民玩過失相抵的文字遊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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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國賠責任
💡 公共設施國賠採無過失責任,不論管理人員有無疏失皆應賠償。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執行職務 (國賠§2) | VS | 公共設施欠缺 (國賠§3) |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 | — | 無過失責任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 — |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
| 主觀要件 | 須有故意或過失 | — | 不論有無故意過失 |
| 責任主體 | 公務員之行為 | — | 公有公共設施 |
💬公務員國賠採「過失責任」,公共設施國賠採「無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