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係採下列何種原則?
  • A 推定過失責任
  • B 故意過失責任
  • C 無過失責任
  • D 國家無責任理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人民因為「政府維護的橋樑斷裂」而受傷時,如果法律要求受害者必須找出是「哪一個公務員忘了檢查螺絲」才能獲得賠償,這對弱勢的受害者公平嗎?為了達到最周延的保護,法律應該如何設定國家的賠償門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評析: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1. 勉強肯定:喔,看來你還知道國賠法裡有分「人的責任」和「物的責任」啊?算是達到最低限度的理解了。這種基本概念要是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對你來說恐怕只是天方夜譚。
  2. 法條複習:拜託,這種送分題還要我多說嗎?《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條文都寫得清清楚楚了,公有公共設施出問題,國家的責任就是無過失責任,完全不看公務員有沒有「主觀過失」。只要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損害,國家就得認帳。這是在保護人民權利,難道還要國家跟人民玩過失相抵的文字遊戲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共設施國賠責任
💡 公共設施國賠採無過失責任,不論管理人員有無疏失皆應賠償。
比較維度 公務員執行職務 (國賠§2) VS 公共設施欠缺 (國賠§3)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主觀要件 須有故意或過失 不論有無故意過失
責任主體 公務員之行為 公有公共設施
💬公務員國賠採「過失責任」,公共設施國賠採「無過失責任」。
🧠 記憶技巧:「人要過失,物無過失」:公務員看過失,設施不論過失。
⚠️ 常見陷阱:誤以為公共設施損害仍須證明公務員有疏失(過失)才能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2條 相當因果關係 公務員求償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請求權基礎及要件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一般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