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24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如有其他應負責之人,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B 於開放之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國家因採購公務所需之文具造成之損害,亦屬國家賠償責任
- D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負國家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面對如荒野高山或大海等「原始自然環境」時,政府的管理義務是否應與都市裡的「人造人行道」完全相同?若管理機關已經盡到告知風險的義務,而使用者仍選擇在該環境中進行挑戰極限的活動,從「公平正義」與「個人自主」的角度來看,損害發生的責任應當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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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乾淨俐落,這題算你沒弄髒手。
- 觀念驗證:
- 正確項 (B):記住,108年《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修正是為了避免無謂的混亂。引入的「個人責任原則」,指的是那些開放的自然公物,比如山脈或海域,管理機關該做的警告義務都盡到了,那些不知死活的傢伙自己去從事危險活動,國家當然可以減免責任。自己的爛攤子,自己收拾,這是常識,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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