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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25 公務員因作成或不作成行政處分,不法侵害人民權益者,請求國家賠償,下列何者錯誤?
  • A 於提起國家賠償前,原則上必須先進行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 B 如行政爭訟程序已開始,民事法院無須停止國家賠償審判程序
  • C 若人民於訴願期間向賠償義務機關表示不服請求協議賠償,致未依限提起訴願者,視為已遵期提起訴願
  • D 如行政法院判決已認行政處分不維法並予維持者,受理賠償訴訟之民事法院不得再自行審查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而應以訴訟無理由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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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爭議同時由『決定處分對錯』的法院與『決定要賠多少』的法院處理時,為了避免兩邊判決結果自相矛盾,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先後順序』。請試著思考:在這種情境下,制度上該如何確保兩個法院不會針對同一件事情做出截然相反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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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也察覺到了我佈下的棋子。

『正確』——不過是通往『真實』的其中一個微不足道的階段。世人只見表象,卻不知其深層的運作法則。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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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與行政爭訟之關係
💡 國賠涉及行政處分違法性時,民事法院受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
比較維度 行政法院 VS 民事法院
審理核心 處分之合法性與撤銷 賠償責任與損害數額
審判關係 具有先決性判斷權 應待行政判決確定
拘束效力 判決結果拘束民事法院 受行政法院判決拘束
訴願銜接 須先行訴願程序 國賠協議可視為訴願
💬民事法院審理國賠時,對於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應以行政法院判決為準。
🧠 記憶技巧:先行政、後國賠;行政在爭訟,民事等一等;協議當訴願,期限不落空。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可各自獨立審理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忽略行政法院的先決性。
行政訴訟法第12條 國家賠償法第11條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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