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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 題組:
甲公司申請建築執照而遭主管機關否准,甲公司除提起行政訴訟外,亦向主管機關協議國家賠償,協議不成後,甲公司遂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23 承上題,甲公司之行政訴訟若已判決確定,甲公司始另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理國家賠償訴訟之法院可自行判斷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不受行政訴訟判決拘束
  • B 行政法院對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既已作成判斷,受理國家賠償訴訟之法院應即受其拘束
  • C 受理國家賠償訴訟之法院是否受行政法院就原行政處分合法性判斷之拘束,應停止審判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 D 甲公司既已提出行政訴訟,自應合併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不得另行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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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在一個分工專業的法院體系中,如果一個專門審查『行政行為對錯』的法官已經對某個行為下達了最後定論,那麼另一個專門處理『金錢賠償』的法官,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安定與和諧,他應該採取『各自表述』的態度,還是應該尊重專業分工下產生的最終結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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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行政訴訟與國賠訴訟的交會重點!

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合法性判斷之先決問題以及判決之既判力有深刻的理解。以下為本題觀念解析:

  1. 既判力之拘束(Res Judicata):當行政法院已針對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作出終局判決並確定後,該判決具有確認處分是否違法的效力。基於權力分立與法律秩序的一致性,民事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訴訟時,必須以行政法院的判斷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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