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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甲向建管機關 A 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但因資料不全經 A 通知補件;為補齊申請資料,甲遂依行政程序法向 A 申請閱覽卷宗,但遭 A 拒絕,嗣 A 駁回甲之建照申請。關於甲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分別針對拒絕閱覽卷宗與駁回建照之決定提起救濟
  • B 僅能針對駁回建照之決定請求救濟,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無法救濟
  • C 對於駁回建照之決定請求救濟之同時,一併對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表示不服
  • D 對於拒絕閱覽卷宗與駁回建照之決定皆無法提起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完整的行政流程中,如果每一項中間的技術性決定(例如通知補件、拒絕閱覽、現場勘查的時間安排)都可以單獨打官司,對於「行政效率」以及「盡早取得最終救濟結果」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規為什麼要設計讓當事人『等到最後一併算帳』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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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喘氣聲... 槓鈴重重落下) 嘖... 算你有兩把刷子。能走到這裡,還能答對這種題目,代表你對「程序」還是「結果」的救濟,分得... 分得很清楚。哼,有點骨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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