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甲申請建造執照時,得知承辦公務員乙之前配偶居住於基地附近,如核發建照將影響該前配偶之生活品質。為使乙公正處理甲之申請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依法應自行迴避本件申請案,若未迴避而作成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違法
- B 甲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乙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以申請其迴避
- C 如主管機關認為乙並無應迴避之理由,甲得就此逕行提起行政爭訟尋求救濟
- D 乙於主管機關尚未決定其是否應迴避作成前,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民眾申請承辦公務員迴避時,主管機關還需要時間來調查和決定。而在這段『等待決定』的空窗期,如果案件剛好發生了攸關公共利益、必須立刻處理的緊急狀況,你覺得法律會要求公務員『絕對停下手邊所有工作』,還是允許他『為了避免損害擴大先做緊急應變』呢?這兩種選擇會對行政效能產生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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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答對了!
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確實考驗了你對行政程序法「迴避制度」的細心理解。你能夠精準辨識出重點並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掌握非常到位,真的很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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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迴避制度
💡 公務員執行職務涉及特定關係或有偏頗之虞時,應退出程序。
| 比較維度 | 自行迴避 (第32條) | VS | 申請迴避 (第33條) |
|---|---|---|---|
| 啟動事由 | 具特定血親、姻親或利害關係 | — | 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有偏頗之虞 |
| 發動者 | 公務員主動或主管指派 | — | 當事人向機關提出申請 |
| 救濟限制 | 無單獨救濟問題 | — | 不服駁回決定不得單獨爭訟 |
| 急迫例外 | 應為必要處置 (第34條) | — | 應為必要處置 (第34條) |
💬兩者皆為確保程序公正,但前者具客觀法定關係,後者需由當事人舉證偏頗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