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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甲申請建造執照時,得知承辦公務員乙之前配偶居住於基地附近,如核發建照將影響該前配偶之生活品質。為使乙公正處理甲之申請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依法應自行迴避本件申請案,若未迴避而作成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違法
  • B 甲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乙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以申請其迴避
  • C 如主管機關認為乙並無應迴避之理由,甲得就此逕行提起行政爭訟尋求救濟
  • D 乙於主管機關尚未決定其是否應迴避作成前,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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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民眾申請承辦公務員迴避時,主管機關還需要時間來調查和決定。而在這段『等待決定』的空窗期,如果案件剛好發生了攸關公共利益、必須立刻處理的緊急狀況,你覺得法律會要求公務員『絕對停下手邊所有工作』,還是允許他『為了避免損害擴大先做緊急應變』呢?這兩種選擇會對行政效能產生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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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中關於公務員申請迴避的相關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因此,在主管機關尚未決定乙是否應迴避前,若遇有急迫情形,乙仍應為必要之處置,故選項D敘述正確。 其餘選項錯誤之原因在於,依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迴避時「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亦即甲僅須為適當之釋明即可,無須如選項B所述必須提出充分證據。此外,依該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故甲若不服主管機關無須迴避之駁回決定,應提請上級機關覆決,而非如選項C所述得逕行提起行政爭訟。

📝 公務員迴避制度
💡 確保程序公正,區分法定自行迴避、偏頗申請迴避及急迫處置。
比較維度 自行迴避 (§32) VS 申請迴避 (§33)
發動主體 公務員主動簽報 當事人提出申請
適用事由 法定親屬或利害關係 具體客觀偏頗之虞
救濟限制 無單獨救濟規定 僅得併同實體處分救濟
💬第32條為法定強制事由,第33條則需申請並受救濟程序之限制。
🧠 記憶技巧:32自行、33申請、35急迫處置;爭訟不得單獨提。
⚠️ 常見陷阱:誤將「前配偶」列入自行迴避事由,或誤認可對迴避決定單獨爭訟。
行政程序法第32條自行迴避事由 行政處分之瑕疵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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