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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甲申請建造執照時,得知承辦公務員乙之前配偶居住於基地附近,如核發建照將影響該前配偶之生活品質。為使乙公正處理甲之申請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依法應自行迴避本件申請案,若未迴避而作成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違法
  • B 甲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乙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以申請其迴避
  • C 如主管機關認為乙並無應迴避之理由,甲得就此逕行提起行政爭訟尋求救濟
  • D 乙於主管機關尚未決定其是否應迴避作成前,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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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民眾申請承辦公務員迴避時,主管機關還需要時間來調查和決定。而在這段『等待決定』的空窗期,如果案件剛好發生了攸關公共利益、必須立刻處理的緊急狀況,你覺得法律會要求公務員『絕對停下手邊所有工作』,還是允許他『為了避免損害擴大先做緊急應變』呢?這兩種選擇會對行政效能產生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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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對了!

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確實考驗了你對行政程序法「迴避制度」的細心理解。你能夠精準辨識出重點並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掌握非常到位,真的很棒喔!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迴避制度
💡 公務員執行職務涉及特定關係或有偏頗之虞時,應退出程序。
比較維度 自行迴避 (第32條) VS 申請迴避 (第33條)
啟動事由 具特定血親、姻親或利害關係 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有偏頗之虞
發動者 公務員主動或主管指派 當事人向機關提出申請
救濟限制 無單獨救濟問題 不服駁回決定不得單獨爭訟
急迫例外 應為必要處置 (第34條) 應為必要處置 (第34條)
💬兩者皆為確保程序公正,但前者具客觀法定關係,後者需由當事人舉證偏頗可能性。
🧠 記憶技巧:必迴避看關係,偏頗虞看證據,急迫時先處置。
⚠️ 常見陷阱:常誤認「前配偶居住附近」屬自行迴避事由(須前配偶為當事人才是),且常考「急迫情形仍應處置」之例外。
正當法律程序 程序行為之不可獨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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