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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甲申請建造執照時,得知承辦公務員乙之前配偶居住於基地附近,如核發建照將影響該前配偶之生活品質。為使乙公正處理甲之申請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依法應自行迴避本件申請案,若未迴避而作成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違法
  • B 甲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乙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以申請其迴避
  • C 如主管機關認為乙並無應迴避之理由,甲得就此逕行提起行政爭訟尋求救濟
  • D 乙於主管機關尚未決定其是否應迴避作成前,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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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民眾申請承辦公務員迴避時,主管機關還需要時間來調查和決定。而在這段『等待決定』的空窗期,如果案件剛好發生了攸關公共利益、必須立刻處理的緊急狀況,你覺得法律會要求公務員『絕對停下手邊所有工作』,還是允許他『為了避免損害擴大先做緊急應變』呢?這兩種選擇會對行政效能產生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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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核心考點。這題主要測驗的是**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中關於公務員迴避的程序細節,特別是在爭議發生時,行政機關如何兼顧「程序公正」與「行政效率」。

急迫情形下的必要處置

你所選的選項 (D) 是完全正確的,這直接對應了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4 項 的明文規定。雖然法律要求被申請迴避的公務員在機關作成准駁決定前,原則上應「停止行政程序」,但為了避免行政機能陷入癱瘓或因延宕造成公益損害,法律特別賦予其在「急迫情形」下,仍得先行採取必要處置的權限。這種設計是為了平衡個案正義與行政效能,避免迴避申請成為惡意拖延程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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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的正確效果是什麼呢
📝 公務員迴避制度
💡 確保程序公正,區分法定自行迴避、偏頗申請迴避及急迫處置。
比較維度 自行迴避 (§32) VS 申請迴避 (§33)
發動主體 公務員主動簽報 當事人提出申請
適用事由 法定親屬或利害關係 具體客觀偏頗之虞
救濟限制 無單獨救濟規定 僅得併同實體處分救濟
💬第32條為法定強制事由,第33條則需申請並受救濟程序之限制。
🧠 記憶技巧:32自行、33申請、35急迫處置;爭訟不得單獨提。
⚠️ 常見陷阱:誤將「前配偶」列入自行迴避事由,或誤認可對迴避決定單獨爭訟。
行政程序法第32條自行迴避事由 行政處分之瑕疵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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