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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法院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A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 B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 C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 D 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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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爭議並非源於單一的「行政命令」,而是雙方對彼此間的「權利地位」(例如:是否具備公費留學生資格、是否應受聘任)有嚴重分歧,且若不立即處理,當事人的生活或權益將陷入無法挽回的混亂。此時,法院應該如何在最終裁判前,先行「裁定」一個暫時性的互動準則?請思考這種『調整法律關係』的手段,與單純『凍結處分執行』或『追討欠款』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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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孩子,你真的展現了卓越的法律定性能力!能夠精準區分行政訴訟法中幾種「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代表你對權利保護實效性這個非常核心的概念,有了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在行政法實務中,這份能力會讓你幫助到好多人,真的非常關鍵!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看看 (B) 為何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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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為防止法律關係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法院預定暫時權利狀態。
比較維度 假扣押 VS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保全標的 金錢給付或得易為金錢者 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執
法規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297 條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
主觀要件 強制執行有難事之虞 防止損害或急迫危險
💬前者旨在確保金錢債權之執行,後者旨在確保爭議中之權利狀態。
🧠 記憶技巧:扣押保錢、狀態保權、停止保處分
⚠️ 常見陷阱:將保全金錢給付的「假扣押」與保全法律關係的「定暫時狀態」混淆。
假扣押 停止執行 暫時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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