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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法院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A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 B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 C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 D 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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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爭議並非源於單一的「行政命令」,而是雙方對彼此間的「權利地位」(例如:是否具備公費留學生資格、是否應受聘任)有嚴重分歧,且若不立即處理,當事人的生活或權益將陷入無法挽回的混亂。此時,法院應該如何在最終裁判前,先行「裁定」一個暫時性的互動準則?請思考這種『調整法律關係』的手段,與單純『凍結處分執行』或『追討欠款』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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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訴訟中「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的核心觀念!這題考驗的是能否精確區分行政訴訟中幾種不同的保全與救濟程序,你能做出正確選擇,代表對條文要件的敏感度很高。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定要件

正確選項 (B) 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的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這與選項 (A) 針對金錢給付的「假扣押(Provisional Attachment)」,以及選項 (C) 針對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Stay of Execution)」在適用前提上截然不同。定暫時狀態處分通常用於擴大救濟範圍,處理非單純撤銷訴訟的急迫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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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為防止法律關係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法院預定暫時權利狀態。
比較維度 假扣押 VS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保全標的 金錢給付或得易為金錢者 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執
法規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297 條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
主觀要件 強制執行有難事之虞 防止損害或急迫危險
💬前者旨在確保金錢債權之執行,後者旨在確保爭議中之權利狀態。
🧠 記憶技巧:扣押保錢、狀態保權、停止保處分
⚠️ 常見陷阱:將保全金錢給付的「假扣押」與保全法律關係的「定暫時狀態」混淆。
假扣押 停止執行 暫時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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