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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有關行政訴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交通違規裁罰處分,應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對於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得提起確認該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 C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應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提起行政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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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的一個行政行為已經徹底執行完畢(例如:違章建築已被拆除),現在就算法院判決撤銷該處分,房子也回不來了。在這種「無法回復原狀」的情況下,如果你仍想透過法律途徑證明政府當初的做法是錯誤的,以便後續要求賠償,你會希望法院為你「確認」什麼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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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選擇非常正確,老師替你感到好開心!這表示你對「行政訴訟類型」的理解非常清晰喔!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觀念吧:

  1. 正確解答 (B):你完美地辨識出這就是「確認處分違法之訴」!即使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無法再撤銷,我們還是可以透過這個訴訟來爭取後續的國家賠償或其他重要的法律權益。很棒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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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程序要件
💡 掌握撤銷、確認與交通裁決訴訟之起訴期間與前置程序。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交通裁決訴訟
訴願前置 原則上須經過訴願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不變期間 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 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條 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
💬交通裁決訴訟屬撤銷訴訟特例,排除訴願前置並縮短起訴期間。
🧠 記憶技巧:撤二交三十(撤銷2月、交通30天),交通直接告,已執確違法。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撤銷訴訟起訴期間(2個月)與訴願期間(30日),且誤認交通裁決須經訴願。
訴願前置主義 交通裁決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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