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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服交通裁決,應先提起訴願
  • B 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應經言詞辯論
  • C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D 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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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住在高雄的駕駛人在台北被開罰單,回到高雄後想打官司,從「便民程序」與「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規定他要去台北打官司,還是允許他在高雄處理,才能發揮最大的司法近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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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訴訟法》中「交通裁決事件」的特殊性。這類案件與一般行政訴訟最大的不同在於其便民性程序簡化

  1. 管轄權(C正確): 為了方便民眾爭取權益,打破「以原就被」原則,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 交通裁決事件採簡易程序,免經訴願且可於原告住所地起訴。
比較維度 交通裁決事件 VS 一般行政訴訟
訴願程序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原則須經過訴願程序
管轄法院 原告住所/居所/行為地 被告所在地(以原就被)
言詞辯論 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 應進行言詞辯論
裁判費用 一審 300 元 一審 2000~4000 元
💬交通裁決事件為便民且簡速,特許免除訴願先行並放寬管轄權限制。
🧠 記憶技巧:免訴願、去我家、省辯論、三百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或誤認管轄法院僅限於裁決機關所在地(被告所在地)。
簡易訴訟程序 收容聲請事件 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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