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服交通裁決,應先提起訴願
- B 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應經言詞辯論
- C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D 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住在高雄的駕駛人在台北被開罰單,回到高雄後想打官司,從「便民程序」與「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規定他要去台北打官司,還是允許他在高雄處理,才能發揮最大的司法近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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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訴訟法》中「交通裁決事件」的特殊性。這類案件與一般行政訴訟最大的不同在於其便民性與程序簡化:
- 管轄權(C正確): 為了方便民眾爭取權益,打破「以原就被」原則,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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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 交通裁決事件採簡易程序,免經訴願且可於原告住所地起訴。
| 比較維度 | 交通裁決事件 | VS | 一般行政訴訟 |
|---|---|---|---|
| 訴願程序 |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 — | 原則須經過訴願程序 |
| 管轄法院 | 原告住所/居所/行為地 | — | 被告所在地(以原就被) |
| 言詞辯論 | 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 | — | 應進行言詞辯論 |
| 裁判費用 | 一審 300 元 | — | 一審 2000~4000 元 |
💬交通裁決事件為便民且簡速,特許免除訴願先行並放寬管轄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