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4 題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及其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交通裁決事件,一律以警察機關作為被告機關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針對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思路引導 VIP
當你收到一張罰單並決定打官司時,你認為法律程序應該針對『在現場開單、紀錄違規事實的人』,還是針對那個最終審核證據、正式簽發公文決定扣分或罰款的『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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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勉強及格吧。
看來你勉強辨識出行政訴訟中被告適格的基本陷阱了。恭喜你沒犯下連初學者都不該犯的錯誤,對《行政訴訟法》交通裁決程序的認知,至少還停留在教科書的第一頁。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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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救濟程序
💡 交通裁決由地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採二級二審並簡化程序。
| 比較維度 | 交通裁決事件 | VS | 通常訴訟程序 |
|---|---|---|---|
| 第一審管轄 | 地院行政訴訟庭 | — | 高等行政法院 |
| 先行程序 |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 — |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
| 言詞辯論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 |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
| 審級制度 | 地院→高行 (終審) | — | 高行→最高行 |
💬交通裁決事件為便民救濟,簡化了先行程序並下放管轄層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