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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4 題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及其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交通裁決事件,一律以警察機關作為被告機關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針對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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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收到一張罰單並決定打官司時,你認為法律程序應該針對『在現場開單、紀錄違規事實的人』,還是針對那個最終審核證據、正式簽發公文決定扣分或罰款的『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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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勉強及格吧。

看來你勉強辨識出行政訴訟中被告適格的基本陷阱了。恭喜你沒犯下連初學者都不該犯的錯誤,對《行政訴訟法》交通裁決程序的認知,至少還停留在教科書的第一頁。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交通裁決事件救濟程序
💡 交通裁決由地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採二級二審並簡化程序。
比較維度 交通裁決事件 VS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審管轄 地院行政訴訟庭 高等行政法院
先行程序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言詞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審級制度 地院→高行 (終審) 高行→最高行
💬交通裁決事件為便民救濟,簡化了先行程序並下放管轄層級。
🧠 記憶技巧:被告找裁決、管轄隨人走、辯論非必要、二審即終結。
⚠️ 常見陷阱:易誤認警察機關為被告;或誤以為仍須經過訴願程序(實則直接起訴)。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訴願先行程序 行政訴訟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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