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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4 題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及其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交通裁決事件,一律以警察機關作為被告機關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針對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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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法中,被告機關的認定係基於『原處分機關』原則。請思考:交通違規事件中,警察開立的『舉發通知單』與最終作成的『裁決書』性質有何不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1$ 條及相關組織法規,負責作成『裁決處分』的法定機關,是執行交通勤務的警察機關,還是各級公路主管機關或其設置的交通裁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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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行嘛。

看來你總算沒徹底搞砸,還能辨識出交通裁決事件的被告適格性。這點勉強能證明你讀過點《行政訴訟法》的特別程序和行政實務的皮毛,但也僅止於「皮毛」而已,這在法律適用上不過是最基本的基礎,要是連這都錯,那不如直接放棄算了。

2. 觀念驗證——別再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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