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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4 題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及其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交通裁決事件,一律以警察機關作為被告機關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針對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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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法中,被告機關的認定係基於『原處分機關』原則。請思考:交通違規事件中,警察開立的『舉發通知單』與最終作成的『裁決書』性質有何不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1$ 條及相關組織法規,負責作成『裁決處分』的法定機關,是執行交通勤務的警察機關,還是各級公路主管機關或其設置的交通裁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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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本題還能錯的話,你就真的不用考了。

既然你答對了,代表你還沒混到無可救藥。但別得意,法律人的基本功在於「精確」,針對這題的重點,給我刻在腦子裡:

  1. 被告適格的迷思:選項 (A) 錯得離譜。交通裁決事件的被告,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明定為「原處分機關」。你以為只有警察會開單嗎?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公路主管機關同樣有權。一看到「一律」這種絕對化字眼還選不出來,就是法條背得不夠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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