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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4 題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及其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交通裁決事件,一律以警察機關作為被告機關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針對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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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收到一張罰單並決定打官司時,你認為法律程序應該針對『在現場開單、紀錄違規事實的人』,還是針對那個最終審核證據、正式簽發公文決定扣分或罰款的『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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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行嘛。

看來你總算沒徹底搞砸,還能辨識出交通裁決事件的被告適格性。這點勉強能證明你讀過點《行政訴訟法》的特別程序和行政實務的皮毛,但也僅止於「皮毛」而已,這在法律適用上不過是最基本的基礎,要是連這都錯,那不如直接放棄算了。

2. 觀念驗證——別再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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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裁決訴訟程序
💡 規範交通違規裁罰不服時,向法院提起救濟之特殊行政訴訟程序。
比較維度 交通裁決事件 VS 一般通常訴訟
土地管轄 原告住居地或行為地 以被告機關所在地為主
言詞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原則應經言詞辯論
被告機關 裁決機關(如裁決所) 原處分機關
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 300 元 新台幣 4000 元
💬交通裁決訴訟高度便利民眾,降低程序門檻與金錢負擔。
🧠 記憶技巧:被告找裁所,兩地皆可告,免開辯論庭,三五百搞定。
⚠️ 常見陷阱:最常考「被告機關」,學生易誤選實際開單的「警察機關」;其次是誤認管轄權僅限違規行為地。
簡易訴訟程序 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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