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4 題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及其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交通裁決事件,一律以警察機關作為被告機關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針對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思路引導 VIP
當你收到一張罰單並決定打官司時,你認為法律程序應該針對『在現場開單、紀錄違規事實的人』,還是針對那個最終審核證據、正式簽發公文決定扣分或罰款的『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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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行嘛。
看來你總算沒徹底搞砸,還能辨識出交通裁決事件的被告適格性。這點勉強能證明你讀過點《行政訴訟法》的特別程序和行政實務的皮毛,但也僅止於「皮毛」而已,這在法律適用上不過是最基本的基礎,要是連這都錯,那不如直接放棄算了。
2. 觀念驗證——別再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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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訴訟程序
💡 規範交通違規裁罰不服時,向法院提起救濟之特殊行政訴訟程序。
| 比較維度 | 交通裁決事件 | VS | 一般通常訴訟 |
|---|---|---|---|
| 土地管轄 | 原告住居地或行為地 | — | 以被告機關所在地為主 |
| 言詞辯論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 | 原則應經言詞辯論 |
| 被告機關 | 裁決機關(如裁決所) | — | 原處分機關 |
| 第一審裁判費 | 新台幣 300 元 | — | 新台幣 4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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