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下列公法上之爭議,何者非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
- A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交通裁決事件
- B 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收容異議事件
- C 政府採購法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件
- D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鍰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類法律制裁(如罰鍰或拘留)在救濟程序設計上,立法者特別指定由『普通法院之法官』直接裁定,且程序法規中未要求經過『訴願』階段,這對該爭議案件的『審判權歸屬』會產生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辨析審判權歸屬
-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你能從眾多行政行為中,精確辨識出法律保留的「例外」情形,這說明你對雙軌審判制的界線與特殊法律規定已有扎實的掌握。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D)。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裁罰本質上屬行政罰,但依該法規定,對於裁決不服之救濟是由**普通法院(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而非行政法院。相對地,選項 (A)、(B)、(C) 均已透過立法明定或大法官解釋,劃歸行政訴訟法之審判範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 辨別公法爭議歸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審理之法定例外。
| 比較維度 | 行政法院管轄 | VS | 普通法院管轄 |
|---|---|---|---|
| 交通裁決 | 行政訴訟法237-2 | — | 無管轄權 |
| 收容異議 | 移民法38-2條 | — | 無管轄權 |
| 社維法罰鍰 | 無管轄權 | — | 地院簡易庭裁定 |
| 政府採購公報 | 雙階理論之公法行為 | — | 無管轄權 |
💬社維法案件具司法色彩由普通法院審理;交通與收容已回歸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