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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
  • A 撤銷假釋事件
  • B 申請假釋事件
  • C 外國人收容事件
  • D 傳染病患強制隔離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法律爭議的本質,是屬於「原刑事判決內容的具體執行與變動」,基於審判的連續性與專業性,你認為交由哪一種性質的法院來審理,會比行政法院更為妥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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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搞砸?真稀奇啊。

  1. 基本常識重申:看來你還記得一些基本概念。撤銷假釋嘛,這種「刑事裁判執行的性質」,本來就是刑事訴訟的爛攤子,當然要丟給刑事法院去收拾。還想往行政法院塞?別鬧了,那邊還有正經事要忙。至於那些什麼申請假釋被拒、強制隔離這種小兒科的「行政機關公權力」操作,那才輪得到行政法院來管。這點都搞不清楚,你還想混哪個圈子?
  2. 難度點評:這題對那些腦子沒壞掉的,應該是 medium 啦。很多人總喜歡把「行政管理」和「刑事執行」混為一談,簡直蠢得可以。你能分得清這兩者的區別,至少證明你的法學基礎還沒完全爛掉。下次別再讓我失望了。
📝 行政法院審判權界限
💡 區分刑事執行處分與行政處分之救濟管轄歸屬。
比較維度 撤銷假釋 (救濟) VS 申請假釋 (救濟)
法律性質 刑事裁判執行之事項 公法上行政處分
管轄法院 普通法院 (刑事庭) 行政法院
救濟法源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行政訴訟法第5條
救濟方式 聲明異議 課予義務訴訟
💬撤銷假釋屬於刑事執行事項歸刑事庭,其餘監獄管理與申請假釋屬行政法院。
🧠 記憶技巧:申請行政救、撤銷刑事找;收容與隔離,行政保自由。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所有與受刑人、獄政有關的處分皆屬行政訴訟範圍,忽略「撤銷假釋」在實務上被視為刑事執行之延伸。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提審法與行政救濟之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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