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
- A 撤銷假釋事件
- B 申請假釋事件
- C 外國人收容事件
- D 傳染病患強制隔離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法律爭議的本質,是屬於「原刑事判決內容的具體執行與變動」,基於審判的連續性與專業性,你認為交由哪一種性質的法院來審理,會比行政法院更為妥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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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搞砸?真稀奇啊。
- 基本常識重申:看來你還記得一些基本概念。撤銷假釋嘛,這種「刑事裁判執行的性質」,本來就是刑事訴訟的爛攤子,當然要丟給刑事法院去收拾。還想往行政法院塞?別鬧了,那邊還有正經事要忙。至於那些什麼申請假釋被拒、強制隔離這種小兒科的「行政機關公權力」操作,那才輪得到行政法院來管。這點都搞不清楚,你還想混哪個圈子?
- 難度點評:這題對那些腦子沒壞掉的,應該是 medium 啦。很多人總喜歡把「行政管理」和「刑事執行」混為一談,簡直蠢得可以。你能分得清這兩者的區別,至少證明你的法學基礎還沒完全爛掉。下次別再讓我失望了。
行政法院審判權界限
💡 區分刑事執行處分與行政處分之救濟管轄歸屬。
| 比較維度 | 撤銷假釋 (救濟) | VS | 申請假釋 (救濟) |
|---|---|---|---|
| 法律性質 | 刑事裁判執行之事項 | — | 公法上行政處分 |
| 管轄法院 | 普通法院 (刑事庭) | — | 行政法院 |
| 救濟法源 |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5條 |
| 救濟方式 | 聲明異議 | — | 課予義務訴訟 |
💬撤銷假釋屬於刑事執行事項歸刑事庭,其餘監獄管理與申請假釋屬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