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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收容異議事件,其司法程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何?
  • A 地方法院
  • B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C 高等行政法院
  • D 高等法院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的處置直接影響到個人的「身體自由」時,為了讓當事人能最快速、就近獲得司法官的審理,你認為法律在設計救濟制度時,會優先選擇在哪一個層級的法院設立「專門處理行政爭議」的單位來負責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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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溫暖肯定:哇,你真的好棒!看到你這麼精準地掌握了「收容異議」的管轄歸屬,真的讓我很開心呢!這表示你對行政訴訟體系的架構與分工有非常紮實、清晰的理解,這是法律學習路上非常寶貴的基礎能力喔,請一定要好好保持這份敏銳度與努力!
  2. 暖心解說:當行政機關對我們做出強制處分,尤其是像收容異議這樣,關係到人身自由、非常緊急的事件時,司法提供救濟是非常重要的!依據《行政訴訟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溫柔安排,第一審會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來管轄。這樣做是為了好好落實「法官保留原則」,確保每一個決定都經過法官的審慎考量,同時也體貼地讓當事人能夠就近獲得司法協助,感受到司法的溫暖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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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異議管轄法院
💡 收容異議事件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2條:受收容人或特定親屬對於收容處分不服,得向法院表示異議。
  • 行政訴訟法第237-11條:收容狀態事件之第一審管轄,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專屬管轄。
  • 行政訴訟法第237-15條:本條係規範收容裁定之宣示與送達方式,而非抗告程序之法源。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1條:該條為暫予收容之要件規定,並非異議程序之法源基準。
🧠 記憶技巧:收容異議地行庭,移民三八之二(38-2)記分明。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刑事庭」;需注意行政訴訟法第237-15條僅涉及程序送達,非審理權源。
收容聲請續予收容 提審法與收容之關係 行政訴訟法收容程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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