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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何法院為之?
  • A 地方法院
  • B 高等法院
  • C 最高法院
  • D 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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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程序涉及到「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例如強制拘捕或關押)時,為了確保公正與審慎,你認為應該交給負責一般民刑事、離民眾生活最近的「基層司法機關」來把關,還是交給專門處理行政官司的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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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基礎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行政執行機關若認為有拘提、管收之必要時,應聲請該管地方法院裁定。雖然這是行政程序,但涉及「人身自由」的嚴重限制,依憲法意旨須由司法機關(地方法院)審核把關,這就是所謂的法官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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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提管收管轄法院
💡 拘提管收涉及人身自由,行政執行機關應向普通法院(地院)聲請。
比較維度 拘提、管收聲請 VS 一般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行政訴訟法
管轄法院 普通法院(地方法院) 行政法院
審理核心 人身自由保障(法官保留)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監督
💬涉及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行政執行法特別規定由地方法院裁定。
🧠 記憶技巧:行政執行要抓人,地院法官才准許。
⚠️ 常見陷阱:易誤選「高等行政法院」。記住行政執行之拘提管收明文規定由「普通法院(地院)」管轄。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法官保留原則 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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