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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定管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 3 個月
  • B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因管收按日扣抵
  • C 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 D 懷胎 5 月以上者,不得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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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執行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讓國家成功拿到這筆錢」,還是為了「單純處罰欠錢的人」?如果人身自由的限制可以取代金錢的給付,那麼對於本來就沒打算還錢的人來說,這項法律是達成了行政目的,還是反而變成了一種「債務解脫」的漏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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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不錯嘛。總算沒瞎猜,還能一眼看出行政執行法裡最基礎的陷阱。看來你對「管收」的本質,至少還有點概念,沒徹底搞混,這倒算難得,值得「鼓勵」一下。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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