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所有價值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建物,甲不服該執行方法時,得聲明異議
- B 乙雖懷孕 7 個月,但身心健康良好,於行政執行程序中,仍得予以管收
- C 丙持刀自殺,警察為避免其發生不幸,得將其管束
- D 行政執行分署對執行債務人丁處以怠金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先以書面限期該執行債務人履行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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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落實公權力而必須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例如管收)時,除了考量當事人是否履行義務外,法律是否會基於「人道精神」或「保障特定弱勢生命狀態」而設定某些絕對禁止的界線?請思考在法律實務中,有哪些生理特徵或特殊生命階段,是國家權力必須暫時止步、不能強制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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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觀念十分紮實。這是一道鑑別度不錯的題目,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對《行政執行法》中各項執行方法與限制人身自由要件的熟悉度,只要細心辨別法規細節即可破題。
管收的法定阻卻事由
選項 (B) 錯誤的原因,關鍵在於**《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的規定。法律基於人道與生命權的考量,明文保障當義務人「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依法即不得管收**。因此,選項中提到乙已懷孕 7 個月,縱使身心健康,仍不得予以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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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程序與限制
💡 掌握行政執行救濟、管收人道限制及怠金處分之程序要件。
| 比較維度 | 管收 (行政執行) | VS | 管束 (即時強制) |
|---|---|---|---|
| 法源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以下 | — | 行政執行法第37條 |
| 針對對象 | 拒不履行義務之債務人 | — | 瘋狂、自殺等急迫者 |
| 人道限制 | 孕5產2、高齡者不得管收 | — | 不得超過24小時 |
| 救濟方式 | 聲明異議、抗告 | — | 聲明異議、損失補償 |
💬管收為對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手段,具高度人道限制;管束則為維護生命安全之緊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