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所有價值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建物,甲不服該執行方法時,得聲明異議
  • B 乙雖懷孕 7 個月,但身心健康良好,於行政執行程序中,仍得予以管收
  • C 丙持刀自殺,警察為避免其發生不幸,得將其管束
  • D 行政執行分署對執行債務人丁處以怠金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先以書面限期該執行債務人履行後,始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落實公權力而必須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例如管收)時,除了考量當事人是否履行義務外,法律是否會基於「人道精神」或「保障特定弱勢生命狀態」而設定某些絕對禁止的界線?請思考在法律實務中,有哪些生理特徵或特殊生命階段,是國家權力必須暫時止步、不能強制拘留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管收之限制。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義務人若「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後二個月內」者,法律基於人道考量與母體健康,明文規定不得管收。即便該名女性身心健康,法律仍提供絕對的保護屏障,因此選項 (B) 敘述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程序要點
💡 掌握行政執行法中聲明異議、管收限制與即時強制之規範。
比較維度 管收 (Detention) VS 管束 (Restraint)
法律性質 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 即時強制方法
目的 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排除或預防即時危險
法院介入 需向法院聲請裁定 由執行機關依職權為之
懷孕限制 滿5個月者絕對禁止 無具體週數限制
💬管收側重於促使履行金錢債務;管束側重於人身安全之緊急維護。
🧠 記憶技巧:管收五六保母子(懷孕5月/產後6月不得收);怠金先書後告誡;異議救濟程序快。
⚠️ 常見陷阱:常考「管收」與「管束」之區別,或誤以為聲明異議後必須經訴願程序,實際上聲明異議與訴願程序並不相同。
間接強制(怠金、代履行) 即時強制 聲明異議之救濟流程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契約履行、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法適用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