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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所有價值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建物,甲不服該執行方法時,得聲明異議
  • B 乙雖懷孕 7 個月,但身心健康良好,於行政執行程序中,仍得予以管收
  • C 丙持刀自殺,警察為避免其發生不幸,得將其管束
  • D 行政執行分署對執行債務人丁處以怠金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先以書面限期該執行債務人履行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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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落實公權力而必須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例如管收)時,除了考量當事人是否履行義務外,法律是否會基於「人道精神」或「保障特定弱勢生命狀態」而設定某些絕對禁止的界線?請思考在法律實務中,有哪些生理特徵或特殊生命階段,是國家權力必須暫時止步、不能強制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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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管收之限制。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義務人若「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後二個月內」者,法律基於人道考量與母體健康,明文規定不得管收。即便該名女性身心健康,法律仍提供絕對的保護屏障,因此選項 (B)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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