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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所有價值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建物,甲不服該執行方法時,得聲明異議
  • B 乙雖懷孕 7 個月,但身心健康良好,於行政執行程序中,仍得予以管收
  • C 丙持刀自殺,警察為避免其發生不幸,得將其管束
  • D 行政執行分署對執行債務人丁處以怠金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先以書面限期該執行債務人履行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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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落實公權力而必須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例如管收)時,除了考量當事人是否履行義務外,法律是否會基於「人道精神」或「保障特定弱勢生命狀態」而設定某些絕對禁止的界線?請思考在法律實務中,有哪些生理特徵或特殊生命階段,是國家權力必須暫時止步、不能強制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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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觀念十分紮實。這是一道鑑別度不錯的題目,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對《行政執行法》中各項執行方法與限制人身自由要件的熟悉度,只要細心辨別法規細節即可破題。

管收的法定阻卻事由

選項 (B) 錯誤的原因,關鍵在於**《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的規定。法律基於人道與生命權的考量,明文保障當義務人「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依法即不得管收**。因此,選項中提到乙已懷孕 7 個月,縱使身心健康,仍不得予以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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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程序與限制
💡 掌握行政執行救濟、管收人道限制及怠金處分之程序要件。
比較維度 管收 (行政執行) VS 管束 (即時強制)
法源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以下 行政執行法第37條
針對對象 拒不履行義務之債務人 瘋狂、自殺等急迫者
人道限制 孕5產2、高齡者不得管收 不得超過24小時
救濟方式 聲明異議、抗告 聲明異議、損失補償
💬管收為對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手段,具高度人道限制;管束則為維護生命安全之緊急處置。
🧠 記憶技巧:異議找第9,管收52禁,怠金先告誡,即時護命緊。
⚠️ 常見陷阱:易誤記管收限制為「產後六個月」或「產後一年」,應正確記住為「二個月未滿」。此外,需注意怠金之前置程序需有書面限期履行。
行政執行之種類(公法上金錢給付、行為不行為義務、即時強制) 聲明異議之救濟性質 即時強制之要件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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