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種行政執行係由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為之?
- A 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 B 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 C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D 行為義務之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各種行政處分的執行中,哪一種情況最需要動用到「查封、扣押財產」或「拍賣物品」等涉及法律專業技術的程序,進而需要交由法務部下轄的專責機關,而非由原來的業務單位自行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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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總算沒讓我失望。
- 觀念驗證: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原則上就是原處分機關自己去辦。這點如果都還搞不清楚,那真的可以去撞牆了。但凡事總有例外,尤其涉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這種「碰錢」的事,什麼查封、拍賣,這些雞毛蒜皮的「專業」活兒,當然是丟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那些專職的去處理。至於那些不涉及錢的,例如叫你做什麼、不準做什麼,或交出某物,那還是原處分機關自己搞定。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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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機關之分工
💡 區分公法上金錢給付與行為義務之執行權限歸屬。
| 比較維度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VS | 行為、不行為義務 |
|---|---|---|---|
| 執行機關 |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 — | 原處分機關 |
| 執行手段 | 查封、拍賣、扣押 | — | 代履行、怠金 |
| 法條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
💬僅「金錢給付」移送分署,其餘義務原則由原機關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