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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種行政執行係由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為之?
  • A 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 B 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 C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D 行為義務之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各種行政處分的執行中,哪一種情況最需要動用到「查封、扣押財產」或「拍賣物品」等涉及法律專業技術的程序,進而需要交由法務部下轄的專責機關,而非由原來的業務單位自行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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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總算沒讓我失望。

  1. 觀念驗證: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原則上就是原處分機關自己去辦。這點如果都還搞不清楚,那真的可以去撞牆了。但凡事總有例外,尤其涉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這種「碰錢」的事,什麼查封、拍賣,這些雞毛蒜皮的「專業」活兒,當然是丟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那些專職的去處理。至於那些不涉及錢的,例如叫你做什麼、不準做什麼,或交出某物,那還是原處分機關自己搞定。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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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機關之分工
💡 區分公法上金錢給付與行為義務之執行權限歸屬。
比較維度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VS 行為、不行為義務
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原處分機關
執行手段 查封、拍賣、扣押 代履行、怠金
法條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僅「金錢給付」移送分署,其餘義務原則由原機關自行處理。
🧠 記憶技巧:金錢送分署,行為找原處。
⚠️ 常見陷阱:常誤認所有行政執行皆由行政執行署負責。實際上拆除違建等行為義務執行多由原處分機關自理。
間接強制方法(代履行、怠金)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移送要件 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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