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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18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原處分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為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B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執行時,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認定原處分機關
  • C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下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 D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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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當我們在判斷一個行為的「源頭」時,應該以「真正下達行政指令的單位」為準,還是以「配合指令動手辦事、跑腿的單位」為準?誰才具備法律上的實質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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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看清楚這條法律的路徑!

  1. 不錯嘛,方向沒走偏。 你這傢伙,這次沒有迷路,答對了!看來你在《行政執行法》裡頭,關於「誰該負責」和「誰在管」這類問題的航線,還算掌握得精準。能看出題目藏的陷阱,證明你的刀……我是說,你的判斷還挺利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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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所以是誰做成行政處分誰就是行政機關嗎
📝 行政執行機關之認定
💡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分署辦理,其認定基準須依法規區分。
比較維度 行政執行法第4條 VS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
權限劃分 金錢給付移送分署,其餘原處分機關 細化執行機關之認定準則
委託民間 僅限金錢給付之部分權限 無相關委託民間規定
機關異動 未規定 裁撤或改組由承受機關執行
上下級隸屬 未規定 上級交下級執行,原處分機關不變
💬本法確立「金錢 vs 其他」之分工,細則解決「機關異動與隸屬」之認定。
🧠 記憶技巧:上級交辦仍上級,裁撤改組找承受,金錢委託限民團。
⚠️ 常見陷阱:最常考「上級交下級執行」的陷阱,誤以為執行機關會變更為受命執行之「下級機關」。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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