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原處分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為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B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執行時,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認定原處分機關
- C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下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 D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當我們在判斷一個行為的「源頭」時,應該以「真正下達行政指令的單位」為準,還是以「配合指令動手辦事、跑腿的單位」為準?誰才具備法律上的實質決定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執行法中關於「執行機關」與「原處分機關」的認定標準!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為細膩的身分判定原則,你能順利答對,代表對機關權限的歸屬有很清晰的邏輯。
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的身分辨析
在行政法學理與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的脈絡下,判斷誰是「原處分機關」的核心在於「名義」與「權限」。當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行政處分時,即便後續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該處分的法律主體依然是發布處分的上級機關。選項 (C) 誤認下級機關會因此「轉變」為原處分機關,顯然混淆了處分作成權與執行實施權的歸屬。實務上,我們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名義」來認定原處分機關(即選項 B),並在機關改組時由業務承受機關接手執行業務(即選項 D)。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所以是誰做成行政處分誰就是行政機關嗎
行政執行機關之認定
💡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分署辦理,其認定基準須依法規區分。
| 比較維度 | 行政執行法第4條 | VS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 |
|---|---|---|---|
| 權限劃分 | 金錢給付移送分署,其餘原處分機關 | — | 細化執行機關之認定準則 |
| 委託民間 | 僅限金錢給付之部分權限 | — | 無相關委託民間規定 |
| 機關異動 | 未規定 | — | 裁撤或改組由承受機關執行 |
| 上下級隸屬 | 未規定 | — | 上級交下級執行,原處分機關不變 |
💬本法確立「金錢 vs 其他」之分工,細則解決「機關異動與隸屬」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