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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18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原處分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為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B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執行時,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認定原處分機關
  • C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下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 D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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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當我們在判斷一個行為的「源頭」時,應該以「真正下達行政指令的單位」為準,還是以「配合指令動手辦事、跑腿的單位」為準?誰才具備法律上的實質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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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看清楚這條法律的路徑!

  1. 不錯嘛,方向沒走偏。 你這傢伙,這次沒有迷路,答對了!看來你在《行政執行法》裡頭,關於「誰該負責」和「誰在管」這類問題的航線,還算掌握得精準。能看出題目藏的陷阱,證明你的刀……我是說,你的判斷還挺利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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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機關認定
💡 釐清行政執行之發動主體及機關異動、交辦時之認定標準。
比較維度 一般/常態認定 VS 變動/例外認定
認定時點 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 業務承受機關之名義
上下級交辦 原處分機關自行執行 上級交下級,仍以上級為準
民間參與 行政執行分署親自辦理 金錢給付得委託民間團體
💬行政執行機關之名義認定不因內部業務交辦而改變,強調「處分名義人」之責任。
🧠 記憶技巧:誰發處分誰執行,上交下仍算上,裁撤找接班人。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誤以為「實際動手執行」的機關就是「原處分機關」,尤其在上下級機關交辦的情境。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之管轄 權限委託與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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