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18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原處分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為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B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執行時,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認定原處分機關
- C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下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 D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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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還算勉強合格吧。
-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還記得《行政執行法》的章節編排,至少沒有把對付金錢債務的工具和對付「不願動手」的義務人的手段混為一談。這是行政法學習裡,最基礎、最不該出錯的分類題。
- 觀念驗證:所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目的不就是要把錢拿回來嗎?第二章那些選項 (B)(C)(D),無一不是直接為了達成「確保債權實現」這個最終目的而存在。然而,選項 (A) 的怠金,它大剌剌地擺在第三章,是間接強制,是用來逼那些頑固分子「做」或「不做」某件事的。你都已經欠錢了,我再罰你一筆錢(怠金),這筆新的錢難道會神奇地變成我原來的債權嗎?這邏輯,連初學者都應該看得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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