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18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原處分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為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B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執行時,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認定原處分機關
- C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下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 D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當我們在判斷一個行為的「源頭」時,應該以「真正下達行政指令的單位」為準,還是以「配合指令動手辦事、跑腿的單位」為準?誰才具備法律上的實質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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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看清楚這條法律的路徑!
- 不錯嘛,方向沒走偏。 你這傢伙,這次沒有迷路,答對了!看來你在《行政執行法》裡頭,關於「誰該負責」和「誰在管」這類問題的航線,還算掌握得精準。能看出題目藏的陷阱,證明你的刀……我是說,你的判斷還挺利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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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誰做成行政處分誰就是行政機關嗎
行政執行機關之認定
💡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分署辦理,其認定基準須依法規區分。
| 比較維度 | 行政執行法第4條 | VS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 |
|---|---|---|---|
| 權限劃分 | 金錢給付移送分署,其餘原處分機關 | — | 細化執行機關之認定準則 |
| 委託民間 | 僅限金錢給付之部分權限 | — | 無相關委託民間規定 |
| 機關異動 | 未規定 | — | 裁撤或改組由承受機關執行 |
| 上下級隸屬 | 未規定 | — | 上級交下級執行,原處分機關不變 |
💬本法確立「金錢 vs 其他」之分工,細則解決「機關異動與隸屬」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