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關於執行機關請求其他機關於行政執行時提供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執行機關管轄區域外執行或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而有必要時,得請求協助
- B 被請求機關得拒絕提供協助,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 C 執行機關如認為被請求機關之拒絕欠缺正當理由,應由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 D 執行機關應負擔被請求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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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互不隸屬的公務單位在合作上產生分歧,且誰也不服誰時,為了確保最後的裁斷公正且具備法律效力,你認為是由「提出要求的那一方」長官來決定比較合理,還是要找一個「兩者共同的最高主管」來調解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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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機關間請求行政協助之相關規範,各選項均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9條之規定進行判斷。選項C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該條規定,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應「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因此管轄權爭議並非如選項C所述逕由執行機關(即請求協助機關)之上級機關來決定。 其餘選項均屬正確敘述。關於選項A,依據該條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若「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故在管轄外或無適當人員時請求協助符合法理。關於選項B,依據該條「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之規定,被請求機關確實可以正當理由作為拒絕協助之依據。關於選項D,依據該條「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之規定,執行機關本應負擔被請求機關因協助所支出之相關費用。綜上所述,唯一錯誤之敘述為選項C。
行政執行之職務協助
💡 規範執行機關請求協助之要件、拒絕限制與費用負擔原則。
| 比較維度 | 行政執行法第6條 | VS |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
|---|---|---|---|
| 適用範圍 | 行政執行程序 | — | 一般行政程序 |
| 拒絕爭議處理 | 法無明文(準用程序法) | — | 由共同上級或被請求之上級定之 |
| 費用負擔 | 執行機關負擔 | — | 原則上被請求機關不收費 |
💬行政執行法係針對執行程序之特別規定,惟爭議處理機制須回歸行政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