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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關於執行機關請求其他機關於行政執行時提供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執行機關管轄區域外執行或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而有必要時,得請求協助
  • B 被請求機關得拒絕提供協助,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 C 執行機關如認為被請求機關之拒絕欠缺正當理由,應由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 D 執行機關應負擔被請求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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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互不隸屬的公務單位在合作上產生分歧,且誰也不服誰時,為了確保最後的裁斷公正且具備法律效力,你認為是由「提出要求的那一方」長官來決定比較合理,還是要找一個「兩者共同的最高主管」來調解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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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行政機關間「行政協助(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的程序規範有非常深刻且細緻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記憶與辨析,你能不被文字陷阱誤導,表現得非常專業。

行政協助的拒絕與爭議處理機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 的應用。法律為了維護行政一體並尊重機關職權,規定被請求機關於特定情形(如非屬權限、違法或嚴重妨害自身職務)「應」拒絕協助;若認有正當理由,則「得」拒絕協助。當執行機關(請求方)對拒絕理由有異議時,並非由執行機關的上級單方面決定,而是應由雙方的共同上級機關決定;若無共同上級機關,則由被請求機關的上級機關決定。選項 (C) 誤植為「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這正是其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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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職務協助
💡 規範執行機關請求協助之要件、拒絕限制與費用負擔原則。
比較維度 行政執行法第6條 VS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適用範圍 行政執行程序 一般行政程序
拒絕爭議處理 法無明文(準用程序法) 由共同上級或被請求之上級定之
費用負擔 執行機關負擔 原則上被請求機關不收費
💬行政執行法係針對執行程序之特別規定,惟爭議處理機制須回歸行政程序法。
🧠 記憶技巧:執行請求要必要,拒絕要有正當條,費用執行機關出,爭議準用程十九。
⚠️ 常見陷阱:誤認行政執行法第6條有規範「拒絕爭議之處理」,實則該條文漏未規定,需準用行政程序法第19條。
行政程序法職務協助 行政執行之性質 機關間管轄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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