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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關於執行機關請求其他機關於行政執行時提供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執行機關管轄區域外執行或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而有必要時,得請求協助
  • B 被請求機關得拒絕提供協助,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 C 執行機關如認為被請求機關之拒絕欠缺正當理由,應由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 D 執行機關應負擔被請求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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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互不隸屬的公務單位在合作上產生分歧,且誰也不服誰時,為了確保最後的裁斷公正且具備法律效力,你認為是由「提出要求的那一方」長官來決定比較合理,還是要找一個「兩者共同的最高主管」來調解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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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機關間請求行政協助之相關規範,各選項均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9條之規定進行判斷。選項C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該條規定,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應「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因此管轄權爭議並非如選項C所述逕由執行機關(即請求協助機關)之上級機關來決定。 其餘選項均屬正確敘述。關於選項A,依據該條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若「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故在管轄外或無適當人員時請求協助符合法理。關於選項B,依據該條「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之規定,被請求機關確實可以正當理由作為拒絕協助之依據。關於選項D,依據該條「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之規定,執行機關本應負擔被請求機關因協助所支出之相關費用。綜上所述,唯一錯誤之敘述為選項C。

📝 行政執行之職務協助
💡 規範執行機關請求協助之要件、拒絕限制與費用負擔原則。
比較維度 行政執行法第6條 VS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適用範圍 行政執行程序 一般行政程序
拒絕爭議處理 法無明文(準用程序法) 由共同上級或被請求之上級定之
費用負擔 執行機關負擔 原則上被請求機關不收費
💬行政執行法係針對執行程序之特別規定,惟爭議處理機制須回歸行政程序法。
🧠 記憶技巧:執行請求要必要,拒絕要有正當條,費用執行機關出,爭議準用程十九。
⚠️ 常見陷阱:誤認行政執行法第6條有規範「拒絕爭議之處理」,實則該條文漏未規定,需準用行政程序法第19條。
行政程序法職務協助 行政執行之性質 機關間管轄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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