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行政契約若訂有自願接受執行之條款,當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時,應如何強制執行?
- A 債權人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 B 債權人應以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 C 債權人應以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 D 債權人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雙方在簽署契約時,已經特別白紙黑字約定「若不履行就直接接受強制執行」,這道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簡化」還是「增加」法律程序?如果已經有了這份具備法律效力的約定,我們還需要先找法官判斷誰對誰錯(提起訴訟)嗎?此外,在司法實務的分工中,負責處理具體『執行動作』的單位,通常會設在法院的哪一個層級比較合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