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行政契約若訂有自願接受執行之條款,當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時,應如何強制執行?
- A 債權人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 B 債權人應以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 C 債權人應以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 D 債權人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雙方在簽署契約時,已經特別白紙黑字約定「若不履行就直接接受強制執行」,這道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簡化」還是「增加」法律程序?如果已經有了這份具備法律效力的約定,我們還需要先找法官判斷誰對誰錯(提起訴訟)嗎?此外,在司法實務的分工中,負責處理具體『執行動作』的單位,通常會設在法院的哪一個層級比較合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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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訂有自願接受執行條款時的強制執行救濟途徑。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這意味著當契約內已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且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時,債權人無須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取得勝訴判決,而是可以直接將該份行政契約作為執行名義。關於後續的執行機關,同條文進一步明定:「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依此準用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之法理,強制執行事件係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負責辦理。綜合上述,債權人應直接以該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並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C。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 行政契約若有自願執行條款,免經訴訟即可作為執行名義。
🔗 行政契約逕為強制執行程序
- 1 條款設定 — 於行政契約內載明「自願接受執行」條款
- 2 機關認可 — 依第148條第2項報請上級機關或首長認可
- 3 債務違約 — 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時
- 4 聲請執行 — 以契約為執行名義,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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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行政訴訟法第305條本身未列契約,係由行法第148條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