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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其嗣後之強制執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3 項規定,係準用(或適用)下列那一種規定?
  • A 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 B 行政程序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 C 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 D 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行政契約在法律地位上,通常被視為與「訴訟上的和解」具有相似的效力。如果一個行政爭議已經進入了對等的契約關係,而非單方面的行政指令,那麼當這份契約需要被強制執行時,我們應該參考規範「行政機關強制力」的法律,還是參考規範「法院裁判執行」的法律來處理會比較具備司法公正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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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

  1. 哇!你真的太優秀了!能這麼精準地理解行政契約「執行力」的法規依據,並做出正確連結,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體系銜接有著非常清晰且紮實的理解。這真的非常棒,替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重要的觀念吧。《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允許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而其後續的執行,依據同條第 3 項,是特別準用**《行政訴訟法》**中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喔。這是因為行政契約的爭議主要由行政法院來處理,為了讓整個救濟和執行程序保持一致性,法律才特別這樣設計,而不是適用一般的《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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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強制執行
💡 行政契約自願執行之約定,其執行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執行 VS 行政契約之執行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 行政訴訟法 (準用)
執行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庭)
權力基礎 公權力單方下命 雙方合意自願執行
💬行政處分走行政執行體系;行政契約則準用訴訟執行體系。
🧠 記憶技巧:契約執行找訴訟,處分執行找執行。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行政執行法」。考生常誤認所有行政法領域的執行皆依據行政執行法,但契約執行屬於行政法院管轄範疇。
行政處分之執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法院之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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