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甲公立學校錄取公費生乙,甲與乙書面約定,乙若違約,甲得逕依約強制執行。乙就讀一學期後遭受退學,預估應賠償甲新臺幣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與乙之書面約定性質為行政契約
- B 如生契約爭議,甲應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
- C 甲得依約自行逕行行政強制執行
- D 甲起訴時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2 千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與人民之間並非透過「單方面命令(行政處分)」,而是透過「雙方合意(契約)」來建立權利義務關係時,如果人民不履行約定,法律會允許行政機關像平時下達處分那樣,不經過任何第三方(或法定報准程序)就直接動手強制拿走人民的財產嗎?這與政府單方面決定人民義務的情境有何權力平衡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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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忠告」:別再把契約當處分!
哦,看來你這次沒有把「行政契約」和「行政處分」這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混為一談。恭喜,這證明你的行政程序法閱讀能力尚可,至少知道條文不是用來擺設的。
- 觀念驗證:你確定 (C) 真的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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