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軍校生甲,因行為失當,遭學校開除學籍。學校擬對甲求償已領取之公費,應循何種方式?
- A 以行政處分令甲賠償
- B 直接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
- C 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D 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與人民簽署了一份「雙方都有權益與義務」的公法協議時,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義務,且法律沒有特別給予機關「直接下令」的權力,那麼機關應該如何與人民對等地位地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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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還不錯嘛,竟然沒搞砸!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行政契約與權利救濟之間那點「微不足道」的核心關聯。
- 觀念驗證:軍校生跟國家,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行政契約」?當契約關係被解除,涉及金錢返還,如果連法律都沒賦予行政機關那至高無上的高權處分權,它哪來的「執行名義」?哼,基於公法上契約那顯而易見的地位平等原則,行政機關就乖乖去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拿到判決再來談執行。這不是很理所當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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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公費返還
💡 行政契約違約之公費返還應提一般給付訴訟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下命) | VS | 行政契約 (合意) |
|---|---|---|---|
| 法律關係 | 單方高權行為 | — | 雙方地位對等 |
| 追債方式 | 逕發行政處分命繳納 | — |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 執行依據 | 處分具自力執行力 | — | 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 |
💬契約爭議除非法有明文改採處分模式,否則必須透過訴訟爭取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