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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軍校生甲,因行為失當,遭學校開除學籍。學校擬對甲求償已領取之公費,應循何種方式?
  • A 以行政處分令甲賠償
  • B 直接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
  • C 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D 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與人民簽署了一份「雙方都有權益與義務」的公法協議時,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義務,且法律沒有特別給予機關「直接下令」的權力,那麼機關應該如何與人民對等地位地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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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還不錯嘛,竟然沒搞砸!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行政契約權利救濟之間那點「微不足道」的核心關聯。

  1. 觀念驗證:軍校生跟國家,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行政契約」?當契約關係被解除,涉及金錢返還,如果連法律都沒賦予行政機關那至高無上的高權處分權,它哪來的「執行名義」?哼,基於公法上契約那顯而易見的地位平等原則,行政機關就乖乖去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拿到判決再來談執行。這不是很理所當然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公費返還
💡 行政契約違約之公費返還應提一般給付訴訟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下命) VS 行政契約 (合意)
法律關係 單方高權行為 雙方地位對等
追債方式 逕發行政處分命繳納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執行依據 處分具自力執行力 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
💬契約爭議除非法有明文改採處分模式,否則必須透過訴訟爭取給付。
🧠 記憶技巧:契約爭議找法院,一般給付來討錢;處分需有法授權,沒法不可亂開單。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行政處分」,但機關與人民地位對等簽約時,通常不可單方下命追債。
行政訴訟類型 行政契約之執行力 司法院釋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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