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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簽訂健保合約之醫療院所,請求返還溢領之醫療費用給付時,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B 人民之土地被徵收時,享有徵收補償之公法上請求權
  • C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撤銷違法授益性行政處分後,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已受領之給付
  • D 行政主體間之給付關係,應依互相協商機制處理,不適用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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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兩個地方政府之間發生了公法資金撥付錯誤,導致一方無法律原因而獲益,另一方遭受損失。法律是否會僅因為雙方都是「政府單位」,就否認這段財產關係的法律效果,並讓法律救濟機制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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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公法上返還請求權的適用範圍。選項 (D) 錯誤的原因在於,行政主體(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皆具備法律主體地位。當兩者間發生公法上無法律原因之給付時,即便實務上可能先行協商,但在法律適用上仍有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適用,並非僅能透過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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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 基於公法原因造成財產變動,無法律原因受利益者應返還。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行程法127條) VS 一般給付訴訟 (行訴法8條)
適用前提 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 非因處分所生之不當得利
執行力 處分具執行力,可逕送強制執行 須取得勝訴判決作為執行名義
實務案例 社政機關撤銷資格後命返還補助 健保署請求院所返還溢領給付
💬有法律授權(如行程法127條)時可用處分追討,否則應打一般給付訴訟。
🧠 記憶技巧:有法授權下處分,無法授權打訴訟;行政主體間,亦能追索不當得。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機關之間只能靠協商解決爭議,而無視公法請求權在機關間的適用性。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公法上不當得利 授益處分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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