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簽訂健保合約之醫療院所,請求返還溢領之醫療費用給付時,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B 人民之土地被徵收時,享有徵收補償之公法上請求權
- C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撤銷違法授益性行政處分後,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已受領之給付
- D 行政主體間之給付關係,應依互相協商機制處理,不適用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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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A機關不小心溢撥了一筆款項給B機關(兩者皆為行政主體),這筆錢屬於缺乏法律原因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你覺得法律會只允許他們私下摸摸鼻子協商,還是同樣能適用「公法上返還請求權」的法理來依法要求退還呢?另外,再觀察一下行政程序法的細節:當機關向人民討回發錯的津貼時,法條是說機關「可以(得)」發行政處分,還是「必須(應)」發處分來確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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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有關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錯誤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C與選項D。 關於選項C的錯誤之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根據法條明文,行政機關在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並請求返還受領給付時,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此為機關必須踐行之法定程序與義務,然而選項C卻稱「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將強制規定誤述為機關的裁量權限,且遺漏了必須「確認返還範圍」之法定要件,因此敘述錯誤。 關於選項D的錯誤之處,公法上返還請求權的核心功能在於調整欠缺公法上法律原因的財產流動,以回復合法的財產狀態。此一基本法理不僅適用於行政機關與一般人民之間,同樣也適用於行政主體相互間的給付關係。實務上並無任何規範明定行政主體間之給付關係僅能單憑互相協商機制處理,更未絕對排除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適用,因此選項D稱不適用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規定,亦屬錯誤。綜合以上理由,選項C與選項D均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 基於公法原因造成財產變動,無法律原因受利益者應返還。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行程法127條) | VS | 一般給付訴訟 (行訴法8條) |
|---|---|---|---|
| 適用前提 | 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 | — | 非因處分所生之不當得利 |
| 執行力 | 處分具執行力,可逕送強制執行 | — | 須取得勝訴判決作為執行名義 |
| 實務案例 | 社政機關撤銷資格後命返還補助 | — | 健保署請求院所返還溢領給付 |
💬有法律授權(如行程法127條)時可用處分追討,否則應打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