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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簽訂健保合約之醫療院所,請求返還溢領之醫療費用給付時,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B 人民之土地被徵收時,享有徵收補償之公法上請求權
  • C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撤銷違法授益性行政處分後,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已受領之給付
  • D 行政主體間之給付關係,應依互相協商機制處理,不適用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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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兩個地方政府之間發生了公法資金撥付錯誤,導致一方無法律原因而獲益,另一方遭受損失。法律是否會僅因為雙方都是「政府單位」,就否認這段財產關係的法律效果,並讓法律救濟機制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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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公法上返還請求權的適用範圍。選項 (D) 錯誤的原因在於,行政主體(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皆具備法律主體地位。當兩者間發生公法上無法律原因之給付時,即便實務上可能先行協商,但在法律適用上仍有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適用,並非僅能透過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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