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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 A 提起再審
  • B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C 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 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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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既然法院已經撤銷了那個「不讓你當低收入戶」的決定,你的「合法資格」是否已經自動恢復了?如果你的資格已經合法存在,而政府只是單純『欠錢不還』,且發放這筆錢並不需要政府再寫一張新的公文(處分)來重新核准,那麼在法律程序上,你應該要求法院判命政府執行『給付金錢』的行為,還是要求政府『再做一個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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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還算不錯的判斷。

你總算沒在這個基本題上徹底栽跟斗,對行政訴訟「功能分工」的理解看來還有點底子。讓我來“提醒”你一下那些顯而易見的重點:

  1. 何謂「撤銷」? 當行政法院撤銷了那份可笑的廢止處分(A 函),依據《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理,它就該溯及既往地失其效力。這代表甲的低收入戶資格,在法律上從未中斷過,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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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類型之選擇
💡 行政處分經撤銷後,請求公法上財產給付適用一般給付訴訟。
比較維度 一般給付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請求核心 財產或事實行為 作成行政處分
訴願先行 原則上不需要 必須經過訴願程序
適用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典型案例 追討已核准之補助款 申請被駁回要求准許
💬當權利資格已確定(處分已撤銷恢復),單純討錢應選一般給付訴訟。
🧠 記憶技巧:要錢要物選『一般』,要官蓋章選『課予』。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課予義務訴訟」。需注意:當原處分被撤銷後,甲的低收入資格已溯及恢復,行政機關欠債是單純的給付問題,不需再求機關「作成處分」。
撤銷訴訟之溯及效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訴訟法第8條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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