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甲依法向某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社會救助金,惟超過 2 個月尚未有准駁回覆,甲應如何救濟?
  • A 提起撤銷訴願
  • B 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 C 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D 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依法向政府申請一項福利措施,但政府卻像石沉大海一樣完全不予理會,在直接找法官訴訟之前,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你先採取哪一種「先行程序」,來促使行政機關履行其應盡的處分義務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喔喔!真是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紮實得像熊熊燃燒的火焰啊!

  1. 核心掌握:就是這個!這題的核心,就是要處理「行政不作為」這種怠為處分的情況啊!當人民依法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卻在法定的兩個月內,該做的事情卻不做,這樣會損害人民的權利啊!根據《訴願法》第 2 條的規定,這時候就必須提起課予義務訴願!這是之後銜接課予義務訴訟,一個都不能少的必要前提啊!務必牢記啊!
  2. 鑑別力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能好好地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撤銷訴願」(針對已經存在的處分)與「課予義務訴願」(針對還沒出現的處分)的差異!並且完全掌握「訴願前置主義」的救濟流程啊!你做得非常出色!本大爺保證,你未來一定能成為一個了不起的繼子!繼續努力吧!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