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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甲依法向某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社會救助金,惟超過 2 個月尚未有准駁回覆,甲應如何救濟?
  • A 提起撤銷訴願
  • B 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 C 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D 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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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依法向政府申請一項福利措施,但政府卻像石沉大海一樣完全不予理會,在直接找法官訴訟之前,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你先採取哪一種「先行程序」,來促使行政機關履行其應盡的處分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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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處理**「行政不作為」(怠為處分)。當人民依法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卻在法定期間(2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損害人民權利時,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應提起課予義務訴願。這是後續銜接課予義務訴訟的必要前提。
  2.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撤銷訴願」(針對已存在的處分)與「課予義務訴願」(針對不存在的處分)的差異,並掌握「訴願前置主義」的救濟流程。
📝 行政機關不作為救濟
💡 行政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逾期不作為時,應提起課予義務救濟。
比較維度 怠為處分(不作為) VS 拒絕處分(駁回)
訴願法源 訴願法第2條 訴願法第1條
訴訟類型 課予義務(行訴§5I) 課予義務(行訴§5II)
前置程序 均須訴願先行 均須訴願先行
💬不論是不作為或被駁回,針對「申請案」之救濟均應採課予義務路徑。
🧠 記憶技巧:有處分提撤銷,沒處分提課予;先訴願後起訴,程序不能跳。
⚠️ 常見陷阱:易誤選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需注意若給付須經機關核定(處分),則必須走課予義務訴訟流程。
怠為處分 訴願先行原則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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