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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3 當人民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行政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之不作為雖屬違法,但就人民所請求之行政處分的作成行政機關尚有裁量空間時,應如何裁判?
  • A 以判決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 B 以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 C 以判決命行政機關遵照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處分
  • D 以原告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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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案件中,法律明確賦予行政機關可以在甲、乙、丙三個選項中自由挑選一個來執行,那麼當法院發現機關『完全不理會人民』是違法的時候,法院能不能直接跳過機關,幫人民選定『甲』選項?如果不能,法院該如何下令,才能既糾正機關的懶散,又不逾越司法權的界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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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
💡 行政機關尚有裁量權時,法院應判命其遵照法律見解作成處分。
比較維度 事證明確 (200條3項) VS 尚有裁量 (200條4項)
判決主文內容 命作成特定內容處分 命遵照法律見解處分
行政權限 法律效果已唯一 仍有選擇或裁量空間
法院介入程度 完全取代行政決定 僅限定法律框架
💬判決類型的選擇取決於行政機關是否仍保有合法的裁量空間。
🧠 記憶技巧:事證明確命特定,尚有裁量命重為。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需注意若法規給予行政機關「裁量空間」,法院不能直接代為決定具體內容。
裁量萎縮至零 行政訴訟法第200條 權力分立原則 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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