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3 當人民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行政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之不作為雖屬違法,但就人民所請求之行政處分的作成行政機關尚有裁量空間時,應如何裁判?
- A 以判決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 B 以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 C 以判決命行政機關遵照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處分
- D 以原告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案件中,法律明確賦予行政機關可以在甲、乙、丙三個選項中自由挑選一個來執行,那麼當法院發現機關『完全不理會人民』是違法的時候,法院能不能直接跳過機關,幫人民選定『甲』選項?如果不能,法院該如何下令,才能既糾正機關的懶散,又不逾越司法權的界線呢?
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
💡 行政機關尚有裁量權時,法院應判命其遵照法律見解作成處分。
| 比較維度 | 事證明確 (200條3項) | VS | 尚有裁量 (200條4項) |
|---|---|---|---|
| 判決主文內容 | 命作成特定內容處分 | — | 命遵照法律見解處分 |
| 行政權限 | 法律效果已唯一 | — | 仍有選擇或裁量空間 |
| 法院介入程度 | 完全取代行政決定 | — | 僅限定法律框架 |
💬判決類型的選擇取決於行政機關是否仍保有合法的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