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行政法院審查認定都市計畫違法時,下列何者非判決主文得宣告之內容?
- A 都市計畫違法者,宣告無效或違法
- B 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原因者,應宣告自違法原因發生時起失效
- C 同一都市計畫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經法院審查認定違法者,併宣告撤銷
- D 依法僅得為違法之宣告者,應宣告其違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在行政訴訟中審查一個具有「抽象法規範性質」的行為(如都市計畫)時,法院若認為它違反上位法,應該是從根本上認定該規範「自始不存」或「失去效力」,還是將其視為一個可以被「撤銷」的具體行政處分?這兩者在判決主文的法律術語上有何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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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8 規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判決主文應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其用語為宣告撤銷。都市計畫在性質上屬於「法規命令」或「一般處分」之爭議,但在專章審查程序中,法院係針對計畫之效力作宣告。對於具不可分關係之部分,法院固得併同處理,但法律明定之效果是宣告無效,而非如同一般撤銷訴訟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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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交通違規會上刑事庭的case嗎?
都市計畫審查判決
💡 都市計畫審查判決主文為宣告無效、違法或失效,不含「撤銷」。
- 判決宣告類型包含宣告無效、違法,或自違法原因發生時起失效(行政訴訟法第237-28條)。
- 法院得對未經原告請求但具「不可分關係」之違法部分,併宣告「無效」(第237-28條第3項)。
- 都市計畫審查屬規範審查性質,其法律後果為「無效」而非針對處分的「撤銷」。
- 依法僅得為違法之宣告者(如公益考量或特定程序瑕疵),應宣告其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