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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9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實施。下列何者錯誤?
  • A 縣(市)政府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內政部得指示變更
  • B 縣(市)政府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於必要時得逕為變更
  • C 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得申請復議
  • D 人民不服主要計畫變更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應以甲縣政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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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發布一個影響不特定多數人的「計畫」時,它的性質比較接近針對特定人的「行政處分」,還是規範通案的「法規命令」?如果該計畫已經正式實施,法律為了確保法秩序的穩定,會允許人民直接跳過所有程序去告縣政府,還是會設計一套特殊的專門程序來處理這種「計畫類」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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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訴訟法功底

這題你選對了!這顯示你對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救濟程序有深刻理解。以下是核心觀念驗證:

  1. 監督職權: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內政部對地方政府之計畫確實有指示及逕為變更權(選項 A、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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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變更與救濟
💡 都市計畫變更之監督權限、復議程序與專章救濟途徑。
比較維度 一般撤銷訴訟 VS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訴訟對象 違法行政處分 都市計畫(法規命令)
訴訟時效 處分達到後1個月內 計畫發布後1年內
判決效果 撤銷原處分 宣告該計畫無效
💬都市計畫救濟已由傳統撤銷訴訟轉為專章審查程序,具備高度專業與獨立性。
🧠 記憶技巧:上級能「指、逕」,不服能「復議」,救濟走「專章」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撤銷訴訟」。依現行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不論性質為法規命令或一般處分,皆應適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救濟。
釋字第 742 號 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專章 個案變更 vs 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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