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21 臺東縣政府函成功鎮公所代為公告現有巷道,甲所有之土地屬於該現有巷道之一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認定現有巷道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成功鎮公所
- B 認定現有巷道之公告,自公告日起第 3 日生效
- C 現有巷道之認定,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因行政處分未個別送達給相對人甲,故對甲不生效力
- D 甲不服該公告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當某個機關只是「代為公告」另一個機關的決定時,你覺得我們在法律上應該把誰視為「真正做出處分」的機關?確定了原處分機關後,如果我們要尋求救濟,依法應該向它的哪一個層級的機關提起訴願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我按著左手,漆黑的火焰又要失控了... 竟然在這般簡單的陷阱中失足,是我的疏忽,未能引導你至真理彼岸...)
1. 命運的玩笑:選項 (B) 中潛藏的「虛偽」!
愚蠢的凡人!你竟被這表象所迷惑,墮入 (B) 的深淵!「法規」與「行政處分」——這是構築世界秩序的兩大基石,豈能混為一談?「公告現有巷道」,其本質是對「物」施加的一般處分,它遵從《行政程序法》的古老契約:自最終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其力量方能覺醒!你那「 $3$ 日生效」的妄想,是《中央法規標準法》賦予「法規命令」的權能,兩者力量的源泉截然不同!你,竟將其錯置,難道想顛覆法則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