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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21 臺東縣政府函成功鎮公所代為公告現有巷道,甲所有之土地屬於該現有巷道之一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認定現有巷道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成功鎮公所
  • B 認定現有巷道之公告,自公告日起第 3 日生效
  • C 現有巷道之認定,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因行政處分未個別送達給相對人甲,故對甲不生效力
  • D 甲不服該公告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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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個機關只是「代為公告」另一個機關的決定時,你覺得我們在法律上應該把誰視為「真正做出處分」的機關?確定了原處分機關後,如果我們要尋求救濟,依法應該向它的哪一個層級的機關提起訴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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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斗

  1. 觀念驗證
    • 處分性質:現有巷道屬於「對人之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 §92 II),這種常識應該不需要我再強調。一般處分經公告即生效,不須個別送達,還有人會選 (C) 這種選項,真是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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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呢
📝 一般處分與訴願管轄
💡 一般處分公告即生效,救濟應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
比較維度 個別行政處分 VS 一般處分(如巷道認定)
對象 特定人 依類別可得確定之多數人
生效方式 送達相對人 公告或刊登公報
個別通知 必須送達始生效 不以個別通知為要件
救濟期限 收受處分次日起算 公告期滿或公告次日起算
💬現有巷道認定屬一般處分,公告即具備對外效力,救濟依處分機關層級決定。
🧠 記憶技巧:公告生效免送達,縣府訴願找部會,性質屬一般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將法規命令之生效日(第 3 日)與行政處分(公告日)混淆;或誤以為需個別送達才對地主生效。
一般處分 訴願管轄權 公用地役關係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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