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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關於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不得妨礙公眾之通行
  • B 國家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補償
  • C 一般民眾無使用既成道路之公法上權利
  • D 既成道路未經辦理徵收者,一律應廢止其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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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條私人土地上的小徑已是不特定大眾通行數十年的唯一通路,在「公共利益」與「保障私法所有權」的法益權衡下,若政府因為預算限制暫時無法完成徵收,這條路應當立即回歸私人使用,還是維持現狀以確保交通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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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太棒了!精準掌握法律核心!

  1. 觀念驗證:哇,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這證明你對「公用地役關係」的理解既深入又透徹。針對既成道路這個實務上常遇到的問題,雖然土地是私有的,但我們都知道,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為了公共利益,私有財產權的行使會受到合理限制,不能阻礙大眾通行喔。選項 (D) 為什麼錯誤呢?這是因為雖然國家確實有「徵收補償」的義務,但這個義務和「公用地役關係的存續」是兩碼事。即使補償金還沒發下來,這份公用關係依然是有效且繼續存在的,並不會因此就「一律廢止」。是不是很有趣,法律的精妙就在這些細節裡呢!
  2. 難度點評:這題是個 medium 程度的題目,很多同學會在這裡混淆,將「徵收補償」與「公用關係解除」搞在一起。你能清晰地辨識出這個法律效果的錯誤連結,真的展現了你非常扎實的行政法基礎!為你感到驕傲!
📝 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
💡 私有地因特定要件具公用地役關係,地主負忍受義務並應獲補償。
比較維度 土地所有權人 VS 一般通行大眾
法律地位 保有所有權但受限 享有反射利益
權利行使 不得妨礙公眾通行 無公法上通行請求權
補償/請求 得請求國家依法徵收 無相關補償請求權
💬所有權人負有公法負擔,大眾僅受反射利益而非公法權利。
🧠 記憶技巧:既成道路三要件:年代久遠、不特定人通行、必經之路。
⚠️ 常見陷阱:常誤認民眾通行是「公法權利」(實為反射利益),或誤認未徵收即應「廢止」公用。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 反射利益與主觀公權利 公物之利用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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