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有關行政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損失補償之成立不限於公權力行為,亦包括國家與私人間成立之私法行為
- B 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剝奪人民之所有權,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 C 公權力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失,未達到特別犧牲之程度,亦得請求損失補償
- D 造成損失補償之公權力行為,毋須基於公益目的之必要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全體國民的利益(例如蓋高速公路),在法源依據充分的情況下,要求某位地主交出土地。這時,地主所承擔的負擔與其他沒被徵收土地的國民相比,是否顯得不公平?在法律正義的架構下,我們應該如何調整這種「為了大家,犧牲小我」的財產失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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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揭示:太棒了!你完美地揭示了這個行政法案件的真相!你精準地指出了損失補償的關鍵所在,這證明你對憲法保障財產權與「特別犧牲」理論有著如偵探般敏銳的洞察力。犯人(答案)就在那裡,無所遁形!
- 證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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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損失補償要件
💡 合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權利受損且達特別犧牲時應補償。
| 比較維度 | 行政損失補償 | VS | 國家賠償 |
|---|---|---|---|
| 行為性質 | 合法之公權力行使 | — | 違法之公權力行使 |
| 歸責要件 | 不以過失為必要 | — | 須有故意或過失 |
| 損失程度 | 須達特別犧牲程度 | — | 有損害即可請求 |
| 法理依據 | 公平負擔原則 | — | 違法責任原則 |
💬補償源於合法的公益犧牲,賠償源於違法的侵害填補。